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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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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十四日珠海市“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节能减排是我国“十一五”期间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省政府为此对地方政府进行年度考核。为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减排目标,制定本办法。一、考核依据根据《珠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珠府办〔2009〕1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珠海市贯彻落实<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广州亚运会召开前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方案>的实施方案》要求,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作为对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单位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签订的《珠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主要任务和要求进行考核。二、考核内容由减排目标、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三大体系建设、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任务四个方面组成,共100分。具体考核内容如下:(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关于修订珠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通知》(珠府函〔2008〕284)要求,对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考核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指标“十一五”减排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该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共计40分,两项指标均要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其中一项未完成将视为未完成任务,不能通过减排达标考核。(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工程。根据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相关责任单位签订的责任书,明确各项减排重点工程。该指标共计30分,达到考核指标分值60%以上(含60%)的为达标,低于60%的视为不能达标。(三)污染物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污染物总量减排三大体系(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共计30分,达到考核指标分值60%以上的(含60%)为达标,低于60%的视为不能达标。(四)《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广州亚运会召开前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方案》任务。落实《珠海市贯彻落实〈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广州亚运会召开前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方案〉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责任单位要把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亚运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凡列入《实施方案》的任务,必须保证完成,其中任何一项未完成的,视为不达标。三、考核程序(一)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自查,于2010年7月20日前报送上半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至市环境保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2011年1月10日前报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至市环境保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市环境保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2010年7月对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半年核查,对未能按期实施的,由市监察部门予以通报。(三)市环境保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3月前对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的“十一五”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工作由该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四、奖惩措施(一)惩罚措施。对考核结果未能达标的区、经济功能区,有关部门暂停该区、经济功能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市级授予的荣誉称号;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授予荣誉称号,不得参加本年度评奖。对考核结果未能达标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市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二)奖励措施。由市财政安排考核所需资金,对通过达标考核的责任单位,予以一定的奖励金;对被评为优秀的责任人,予以适当奖励。对通过达标考核的区、经济功能区,各给予奖金20万元;在考核达标的基础上,每完成一项重点工程建设,另增加奖金2万元,对每个区、经济功能区增加的奖金总额上限为10万元。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市直主管部门和承担项目建设的珠海水务集团公司,完成考核任务的,各给予奖金5万元;每完成一项考核任务,另增加奖金1万元,对每个单位增加的奖金总额上限为5万元。 附件:1.各区(经济功能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内容表2.各主管部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内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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