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印发关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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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6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珠字〔2009〕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把珠海建设成为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为战略目标,以提高产业总体竞争力为核心,充分发挥发展模式、区域地位、交通枢纽、环境资源等优势,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技术水平,缓解环境资源压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力打造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富有竞争力的生态型现代产业体系,为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和科学发展示范市构建坚实的产业基础。二、主导产业定位选择(一)加速发展交通基础产业。以完善网络化为重点,推进海港、空港、口岸“三大节点”建设,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海陆空综合交通网络;加快大型专业集装箱码头、大宗干散货码头和大型油气化工码头的建设,把珠海港建设成为全国沿海主枢纽港之一和珠江口西岸重要的港口物流基地;加快珠海机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促进机场客货运业务长期稳定增长,把珠海机场建设成为区域性枢纽机场;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完善高速公路网络,建设方便、快捷的高速客运网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统筹城乡交通一体化,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完善农村公路网络;完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二)重点发展装备制造业为代表的先进制造业。充分利用现有的产业基础和海港、空港条件,重点发展资本密集、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产业,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产业集聚,努力打造广东乃至我国主要的装备制造业基地。(三)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软件产业为突破,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招商力度,注重引进民营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更多的用地少用工少、有研发有品牌、高技术高效益企业,加快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建成具有特色和竞争力的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和互联网产业园。(四)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充分利用内需市场中服务需求比重不断上升和国际服务业尤其是港澳服务业拓展的有利时机,积极承接港澳现代服务业转移,重点引进龙头项目,突出发展物流、金融、商务会展、休闲旅游、文化创意、信息服务等高端服务业,大力提升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水平,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着力把珠海建设成国际商务休闲旅游度假区。(五)创新发展现代农业。按照高效、优质、高产、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台湾农民创业园、斗门生态农业园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为平台,加快发展特色种植、水产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生态休闲旅游等现代农业,建设具有岭南特色的都市型、外向型、生态旅游型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六)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坚持“重大项目引领,产业集聚发展”,重点突破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发展新材料、航空、海洋装备和节能环保及清洁能源产业。三、调整产业区域布局加快实施“东部大转型、西部大开发”战略。东部地区要强化城市核心功能,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全方位打造“香洲服务”品牌,实现从生产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的战略性转变。西部地区是我市工业发展的重点区域,要以“双港”为引擎、大项目为龙头,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业,做大做强临港产业和临空产业,打造“西部制造”品牌。积极引导东部地区的普通制造业向西部地区规划园区内转移,对耗能高、排放高企业规定严格的能耗排放标准,鼓励支持企业升级改造,适时向高栏港经济区、富山工业园集聚发展。积极引导一般加工性低附加值型企业向规划产业园区对口转移,推进以扩张发展和产业链对接为主的产业地区性转移。努力承接国内外高端产业转来珠海,鼓励工业企业以珠海为总部跨地域发展。各园区要以促进集约用地和产业集聚为目标,认真落实新增工业项目全部进入工业园政策,加大力度引导园区外企业入园,推进产业有序转移形成比较优势。对园区内同类、同构、同行业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综合治理,加强能耗排放监测。对配套转移的电镀、化工、线路板等重污染行业项目要严格限制在全市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区域范围内。要加快改造利用香洲主城区老旧工业厂房和南屏科技工业园空置厂房,为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合理规划并积极拓展空间。四、产业发展引导政策《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0年本)》(以下简称《产业目录》,附后)是基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实际状况编制的导向性、指导性产业政策文件,是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引导投资方向、实现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重要手段,各部门、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并作为制定和实施投资审批、财政、土地、信贷、外贸等配套政策的重要依据。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要按照《产业目录》的产业结构和布局要求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具体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市有关部门的授权执行。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授权管理严格执行产业发展分类指导政策,推动优先发展类产业形成规模,提高产业竞争力;引导鼓励发展类产业转型升级,进行产能调整;控制限制发展类产业新上项目,安排现有项目升级改造和有序退出;坚决制止禁止发展类产业的投资。对优先发展类产业投资项目,要优先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待遇。财政性资金要通过设立产业发展资金、提供贷款贴息、增加财政补贴、提高科技三项经费和技改资金等各种办法给予倾斜扶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向优先发展类产业项目倾斜投资。对鼓励发展类投资项目,在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要切实予以保证,加强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社会化服务优质供给配套优惠政策。对限制发展类的新建项目,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属市限制项目必须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审批、核准。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要严格控制进一步扩大规模,并责令企业限期改造,对违规新建或扩大规模的项目要依法整改清理。对禁止发展类项目,要严格禁止投资新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海关、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不得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已批准投资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撤销,已建成的要依法查封取缔,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五、产业发展保障措施《产业目录》由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可根据《产业目录》的具体要求,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制定进一步细化的本区域产业发展目录和行业准入标准,并分门别类地制订促进产业发展的配套优惠政策。外商投资项目要在符合《产业目录》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执行。《产业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下次修订目录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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