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扶持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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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GS—2010—002珠府〔2010〕16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扶持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珠海市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扶持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产学研合作,搭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潜力,鼓励高校参与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促进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指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含国家级工程中心,下同)部分迁入我市或在我市建设分支机构的行为。第三条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须经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同意,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后方可实施。第四条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必须本着“双实”的原则,即实验室要“实体”引进和建设;要与珠海产业“实际”需求相结合。第五条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从2011年起,连续三年每年投入1000万元用于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引进、建设以及与我市企业共同开展科技攻关。第二章 引进与建设第六条引进和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具有在本学科领域的技术集成能力和产业化能力,应密切结合我市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其技术成果可在我市转化,带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第七条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的建设应以有效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科技资源为方向,以面向我市产业发展开展科研合作攻关为目标,有利于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与我市企业的广泛合作,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有利于提升我市产学研合作水平。第八条 基本条件。(一)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须经该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书面批准。(二)与我市支柱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紧密结合。(三)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至少与我市1家大中型(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企业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或依托珠海校区(学院)建设并与我市至少3家企业(每家年产值需超过5000万元)签署科技研发合作协议。(四)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依托建设单位要有相对集中的办公场所、实验条件,有良好的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五)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具有相对固定、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正高职称,在珠海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其研究团队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5人,每年累计在珠海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六)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有健全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第九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和论证意见,择优立项建设。获批准立项建设的实验室分支机构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该合同是实验室分支机构建设、项目实施、验收、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新引进建设的实验室分支机构应本着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运作,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结束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一条实验室分支机构建设和运行的经费投入应按实际情况由实验室与依托建设单位共同承担,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第十二条实验室分支机构实行“开放、共享、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主任负责制。第十三条实验室分支机构可依托珠海企业、孵化器或高校等相关机构建设,也可申请独立法人。第十四条专项经费使用分两类:一是条件建设经费,用于实验室引进和建设的相关费用,包括基本仪器的购置、必要的人员劳务费用的支出、管理费等;二是科技项目费用,主要用于实验室分支机构自身或与我市企业共同承担科技项目研发的补助。市财政专项经费采用合同制管理的方式进行。专项经费的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发布。第十五条凡属市财政专项经费安排资助实验室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单独设账反映。使用市财政实验室专项资金条件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要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仪器设备的处置,需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第十六条组建期内的实验室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实验室分支机构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实验室分支机构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的,须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实验室分支机构组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分支机构建设项目合同书及本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验收。第十八条对完成建设并通过评估和验收的实验室分支机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实验室分支机构正式授牌,将其纳入我市公共实验室序列进行管理,并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对其申报的市级科技项目,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优先给予支持。第十九条对未通过评估和验收的实验室分支机构,依托单位负责对其进行整改,整改期为1年,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实验室分支机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合同并追回已拨经费。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第二十条对逾期无故不申请验收(结题)、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检查、统计、审计、绩效评价等资料的责任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单位新的项目申请,直至该单位整改合格为止。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分支机构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珠海分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牌匾和认定文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市关于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扶持与管理暂行办法》(珠府〔2008〕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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