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韶府规〔2020〕2号)(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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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20〕2 号 《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20〕2 号)已 经2020 年1 月10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93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0 年1 月23 日 — 1 — 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运行、清算、 管理,方便参保人办理个人社会保障事务,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推动我市社会保障卡事务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 号)、《关于社会保障 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 号)、《广东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 〔2016〕1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 由市政府指定机构发行,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服务平台 和合作银行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 办理和金融服务等多功能智能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 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 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卡业务的行政 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社保卡管理服务部门(以下简称社保卡管理部 门)负责社保卡发行申领授权、制作发放、运行管理、功能拓展 — 2 — 和增值服务等,并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社保卡管理部门、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 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要设立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开展社 保卡各项业务办理工作,以方便持卡人就地、就近办理社保卡业 务。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具体服务内容包括:新申领社保卡业 务受理、数据采集、社保卡发放;负责社保卡在有效期内的补卡、 密码解锁、密码重置;负责社保卡的挂失、解除挂失、黑名单登 记;负责社保卡个人基本信息修改及注销业务;负责异地社保卡 业务的相关服务。 合作银行要在指定营业网点设立社保卡业务窗口,负责新申 领社保卡业务受理、数据采集、社保卡发放、社保卡金融业务的 办理。根据社保卡发行和应用需要,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 量。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和合作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均为社保 卡申领服务网点。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应配合做好面向全市居民的信息采集和社保卡发放工作。 第八条 社保卡应用。 (一)社会保障基础性应用。 身份凭证。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参保登 记、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 — 3 — 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 信息查询。以社保卡为入口,持卡人可登录网站及在自助终 端上查询相关信息,也可在网上办理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 医疗费用结算。凭卡和社保卡PIN 码(以下称为社保密码) 实现在本市及跨市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线上支付和药店购药。 (二)金融功能的社保应用。 社会保险费缴纳。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参保居民社会保 险费的缴纳和银行代扣等。 待遇领取。包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长期待 遇、各项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医疗费用返还、以及面向个人的 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补贴、其他社会保障类资金等。 其他费用支付。持卡人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后的费用支付(包 括个人自付部分结算时个人账户不足额时的费用结算、个人自费 部分结算)等。 (三)银行借记卡应用。 存取款、刷卡消费、账户查询、账户转账、个人汇款、在线 缴费、代缴学费、委托代扣、个人理财、外汇买卖、银证转账、 国债买卖、基金、网上购物、银联卡服务等。 第九条 社保卡的发行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口及来韶务工的 人员及子女(含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采用电子实名制, 一人一卡。 第十条 申领人应到社保卡申领服务网点办理申领手续。年 — 4 — 长、残疾等行动不便、常驻异地的申领人可由其委托人代为办理, 委托人必须出示有效证明或委托书。不满十六周岁的申领人须由 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申领时,申领人年满十六周岁的,须提供申领人居民身份证, 申领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可提供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申 领人系境外人员或港澳台人员的,须提供护照或港澳来往内地通 行证等有效证件原件。 申领人应通过经办人员检测、审核确认后,填写《韶关市社 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再由申领服务网点出具《韶关市社会保障 卡申领回执》。 凡申请新办卡,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服务平台无法获 取到申领人数字照片信息的,申领人必须提供由韶关市社会保障 卡数字相片采集定点照相馆出具的《广东韶关数字相片质量检测 回执》。 申领人可选择合作银行中的任一银行作为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 社保卡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市人口基础信息等政 府共享资源库采集、比对制卡信息,自确认并接受申领信息之日 起30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完成社保卡的制作,并送达社 保卡申领服务网点。 第十二条 社保卡可以由本人领取,也可以委托领取。 本人领取的,应当在《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回执》规定的 — 5 — 时间内,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到申领服务网点领取。 委托领取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被委 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 在《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回执》规定的时间内,因个人原 因超过12 个月不领卡的,视为申领人自动放弃,申领服务网点负 责把卡交回社保卡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社保卡的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须分别办理激活 启用手续后才能使用。社保功能在持卡人办理领卡时启用;金融 功能根据开户银行提供的网点前台方式进行激活。 社保卡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异地本行取款手续费。 第十四条 社保卡丢失后,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分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办理临时挂失,可通过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信息服务平台和开户银行信息服务平台(电话、网 站和自助终端)分别办理。办理正式挂失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功能正式挂失手续,并 到开户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金融功能的正式挂失手续。委托 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在开户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正式挂失的,按开户银行相关正式 挂失业务规定办理。 挂失后,该社保卡所有功能不能使用。 第十五条 挂失的社保卡在未办理补卡手续前找到的,可以 办理社保卡解除挂失。办理时需持本人社保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原 — 6 — 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功能解除挂失手续,并到开户 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金融功能的解除挂失手续。已经办理正 式挂失且重新申请补换卡业务时,不允许办理解挂业务。 第十六条 社保卡的补办须在正式挂失后方可办理。办理时 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银行挂失回执到社保卡综合服务 窗口办理补卡手续。 第十七条 社保卡损坏、卡面个人信息变更等情况下,可以 申请换卡。办理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 窗口办理。 首次申领社保卡免费。补卡或换卡时,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 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卡工本费。质保期内换卡免缴纳卡工本费, 持卡人主动提出换卡、人为损坏(人为损坏情况包括卡体存在划 痕、压痕、折痕、打孔、断裂、污渍、薄膜翘起,芯片出现腐蚀、 脱落情况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等)、发卡日期已超两年的均不在 质保期内。 第十八条 因社保关系发生转移、出国定居、死亡、失踪等 原因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同时办理社保卡注销业务。 持卡人死亡或失踪的,由持卡人监护人或户籍内家庭成员办理。 人社部门在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时,应主动提醒持卡人(或 代办人)同步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办理社保卡注销前,须终止 卡片关联的所有人社部门业务并完成结算。因社保卡注销造成的 社保待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 7 — 在办理社保卡注销时,应先到人社部门办理医保个人账户清 算,再到开户银行办理金融账户清算及注销,并由开户银行回收 社保卡。金融账户的注销操作流程按照开户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尚未领到社保卡或社保卡 丢失补办期间急需使用,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社保卡(以下简称临 时卡)。申领时,参保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参保地社保卡综 合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发放。若委托代 理人办理的,需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申领临时卡不收取任何费用,遗失或损坏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 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卡工本费20 元/张。使用临时卡结算时,应 同时提供居民有效身份证件。 临时卡有效期为90 天, 在领取社保卡或临时卡使用期满后, 需交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社保卡需设置社保密码和金融账户密码。持卡人 可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自助服务终端或定点医疗机构修改社 保密码;需到开户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自助终端等平台修改金 融账户密码,参保人领取社保卡后要及时修改以上两个密码,以 保证账户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 社保卡的社保账户或金融账户使用时,连续多 次输入错误密码会造成锁卡。若社保账户锁卡,持卡人需持有效 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密码解锁;若金融 账户锁卡,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开户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 — 8 — 理金融账户密码解锁。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容貌与社保卡相片存在较大差异时,持 卡人应及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换卡手续,避免社保卡在 使用过程中出现争议。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保卡综合服务 窗口和合作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在社保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 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社保 卡行政监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在社保卡 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和合作银行社保卡业务 窗口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社保卡相关个人信息或向他人泄漏社保卡相 关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相关法律法 规承担法律责任。 — 9 —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社会保障权益,持卡人与他人 存在经济纠纷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冻结时,不得冻结持卡人医保 个人账户。在社保卡的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 押社保卡。因持卡人出借、转让社保卡或对社保卡保管不善而造 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保 卡或者伪造、变造社保卡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保卡的,由有 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为市民提供公共事务服 务时,应将社保卡作为重要的身份凭证和信息载体,并在服务窗 口配置相应的读写卡机具和应用系统,为社保卡提供应用环境。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在进行信息化系统建设 时,对涉及公共服务的,应将社保卡的应用作为配套建设内容, 积极推进社保卡在本部门、本行业的应用。 本市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单位)不再发放用于办理个人社 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其他电子身份凭证;已 发放的,应当逐步整合纳入社保卡运行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相关法律文件出现调整时,本办法同步进行相 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韶 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韶府规〔2018〕2 号)同时废止。 — 10 — 分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市委常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 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纪委,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院,市检察 院。韶关军分区。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2 月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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