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转发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珠府〔2016〕107号)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珠府〔2016〕10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统筹层次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各级财政分担。同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二、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我市财政全额供款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其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全部实行实账积累。三、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市停止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制度(以下简称“试点制度”)。(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离休人员原由试点制度基金支付的养老待遇转由财政支付。(三)自2014年10月1日起,改革前参加试点制度且不符合国家和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试点制度的缴费年限(含按粤府〔2006〕96号文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改革前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此次改革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由试点制度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转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补充养老金按原渠道发放,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四)纳入改革范围人员,改革前由试点制度基金支付的80岁以上退休人员加发的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五)纳入改革范围人员,改革后在职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原由试点制度基金支付的丧葬抚恤待遇,暂由工资发放渠道支付。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后,从其规定。(六)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它待遇项目,所需费用由单位经费来源渠道承担。四、试点制度个人账户的处理符合129号文第十一条第三项第2款规定的个人缴费本息,在本通知实施后一次性发放本人。五、经办管理中直和省属驻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六、各部门职责人社、编制、财政、地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和协调各项工作,开展政策培训和宣传。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单位类型及其在编人员。财政部门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地税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服务设施,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相互配合,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七、工作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各单位一把手为此次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严守政治纪律,严格按照政策确定改革人员范围,同时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我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