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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珠府〔2016〕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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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16〕11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6〕108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以及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二、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4.烈士子女士兵。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5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上述条件之一,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二)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有关部门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划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会同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接收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报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用人单位下达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各区(功能区)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开出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上岗就业。(三)落实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补助政策。我市2015年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5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退役士官从服役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对在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发10%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各区(功能区)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补助办法。2015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补助金发放标准为:义务兵、初级士官按当地2015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中级士官按当地2015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初级士官和中级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外,从服役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按当地2015年度在岗职工人均1个月工资收入的标准增发补助。市本级安置的对象,自谋职业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香洲区安置的对象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横琴新区、斗门区、金湾区及各经济功能区安置的对象,由区(功能区)、镇(街)两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三、抓好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工作各区(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要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依靠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各级民政、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落实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落实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和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微型企业,优先提供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支持和服务,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把完成安置任务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指标体系,凡没有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落实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拒绝接受政府安置计划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限期改正。有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务必于12月30日前安置到岗,确保我市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201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 附件201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安 置 单 位安置任务(人)备 注斗门区政府3本地安置对象香洲区政府1本地安置对象金湾区政府1异地安置对象市国资委下属企业4市本级安置对象合 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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