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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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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办函〔2016〕23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职能转移。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职能转移工作方案,具体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职能转移落实工作,将有关职能转移情况通过公告、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二、严格职能转移程序。今后,职能转移事项由各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列明转移理由、法律依据、相关配套措施等,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将职能事项交由社会主体实施。三、加强配套保障。已公布转移职能事项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要予以经费保障;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申请有关经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转移职能承接主体。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转得出、接得稳”。四、强化监督评估。职能转出后,市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等,按照职责对转移职能的全过程实施监督评估,对转移职能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实施问责,对评估不合格的转移职能承接主体取消其承接资格,由有关部门收回职能。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附件: 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 (共计27项)部门名称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1举办“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1.《关于做好珠海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组织发动工作的通知》(珠科工贸信字〔2010〕1119号)。2.《珠海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实施方案》第三条。各类企业市教育局2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的出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粤教职〔2002〕123号)第三十九条。在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市民政局3公布救灾捐赠款物来源、数量和使用情况《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 第57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全市公民市国土资源局4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94号)第六条。全市公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5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管理1.《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暂时停止实施部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函〔2016〕102号)。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改革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珠规建房〔2016〕25号)物业服务企业6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1.《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广东省住建厅《关于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改革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粤建房函〔2015〕1359号)。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暂时停止实施部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函〔2016〕102号)。物业服务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具体由水上运输管理处实施)7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信息发布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市公民8水运(辅助)企业诚信等级评价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9水运(辅助)企业继续教育培训《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市交通运输局(具体由道路运输管理处实施)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诚信评价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二十四、四十一条。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运〔2015〕650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1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及设备更新维护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二十三、二十四条。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条。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管理办法》第三、十、十一条。4.珠海市财政局《关于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费相关事宜的复函》(珠财函〔2014〕595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12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建立及维护管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13港口信用信息的收集、评定及对外公布《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府办〔2013〕38号)。港口企业经营人14港口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珠交字〔2016〕358号)。港口行业生产经营单位15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相关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港〔2016〕872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市市政和林业局16办理本市园林绿化企业外出介绍信、诚信证明1.《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 园林绿化企业17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无市文化体育旅游局18组织市级以上单位大型文化活动1.《转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十六届“群星奖”初选工作的通知》(粤文社[2012]26号) 。2.省文化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文化惠民网上大汇演评奖结果的通知》(粤文办〔2012〕5号)。全市公民19组织导游岗前培训《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 市文化体育旅游局20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名单表核发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七条。2.《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79号)第二点。3.《关于实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旅办〔2012〕124号)附件。 出境游组团社2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审核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七条。2.《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79号)第五点。3.《关于实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旅办〔2012〕124号)附件。出境游组团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2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机动车维修业、建筑施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十一条。企业、社会组织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3群众防空组织的建立、训练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四条。 各类群众防空组织专业队24开展人民防空教育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2.《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全市公民、初级中学、各种文化媒体25防空警报器系统维护《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无市气象局26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 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企业、社会组织27气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1.《关于我省气象部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5〕293号)。从事气象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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