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珠海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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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函〔2018〕85号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一、禁火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期内,在禁火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法用火行为,应立即向森林防火部门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110。 特此通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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