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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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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办函〔2018〕13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复函》(珠府办函〔2003〕21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珠海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的设置和运作,保证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监委会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第三条 监委会由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专家学者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第四条 监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社保费征收机构委派的负责人担任。第五条 监委会委员由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专家学者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委员中的职能部门代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财政、社保费征收、卫生、药监、民政、公安等部门委派;工会代表由市总工会委派;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由经济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或行业协会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人员中推选;专家学者代表由有关部门、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学术团体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市人大、政协推选。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专家学者代表也可以通过自我推荐方式产生。推选、委派和自我推荐的代表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条件,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方可担任监委会委员。第六条 监委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监委会委员实行委任制,连续担任委员最多不超过两届。任期届满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每届任期内,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监委会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第七条 监委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委员的变更应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监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能掌握、运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二)热心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议事协调能力;(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信公道,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监委会纪律。第九条 监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委会免去其委员职务:(一)失去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二)不履行职责的;(三)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四)因工作、职务变动等其他原因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情形。第十条 监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兼任。第十一条 监委会及其办公室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第三章 监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第十二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一)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二)组织召开监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等;(三)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检查,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四)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和处理建议;(五)承办上级监委会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监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拟订监委会管理制度,组织落实监委会的各项工作任务;(二)组织审阅提交监委会审议的相关材料,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意见,向监委会提出社会保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三)组织监委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学习、宣传活动及培训、检查工作;(四)负责统筹协调监委会委员的推选(含委派、自荐)、增补和退出工作,负责监委会委员的联系及重大事项的通报工作; (五)承办监委会的日常工作。第四章 监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监委会委员行使下列权利:(一)参与监委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二)通过审阅文件、实地观察、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及其他相关群体进行面谈等,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调研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向监委会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见;(三)关注和听取公共舆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向监委会反映;(四)对监委会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监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出席监委会的会议,参加监委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职责;(二)接受监委会的领导,执行监委会的决定;(三)保守秘密,遵守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纪律,积极维护监委会的社会公信力;(四)及时收集、反映社会保险工作中的问题;(五)完成监委会交办的工作。第五章 监委会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监委会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监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通报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部署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的工作安排,研究协调社会保险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 监委会全体会议由监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全体会议。监委会主任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召集,监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监委会办公室主任参加。第十八条 监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监委会全体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九条 监委会召开会议如有需要可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全体委员,抄送有关部门。监委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印发有关部门或机构,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由监委会办公室负责跟踪、反馈。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章程条款的修改由监委会会议提出,报市政府审定。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监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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