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珠府函〔2018〕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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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函〔2018〕35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18〕92号),我省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市县收入。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我市环境保护税收入实行市区共享,市本级与各区(含横琴新区、保税区、富山工业园等)分成比例为10︰90(市本级与横琴新区分成比例暂缓至2021年开始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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