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珠澳大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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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办函〔2018〕24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港珠澳大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大桥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30日 港珠澳大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1.总则1.1 预案定位1.2 编制目的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1.6 应急预案体系2.风险情况2.1 大桥基本情况2.2 主要风险分析2.3 突发事件分级3.组织机构及职责3.1 港珠澳大桥应急救援指挥部3.2 港珠澳大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3.3 应急行动组3.4 应急救援专家组3.5 大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3.6 应急分区相关单位及职责4.预防与预警4.1 预防预测4.2 监测监控4.3 预警与发布4.4 预警响应措施4.5 预警变更与解除5.应急处置5.1 接警处置5.2 信息报告5.3 先期处置5.4 现场指挥协调5.5 分级响应5.6 应急处置措施5.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5.8 应急结束6.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调查评估6.3 设施修复7.与港澳间的协调联动7.1 与港澳间的信息互通7.2 涉及港澳的报警电话处理7.3 跨界应急救援合作与指挥7.4 大桥交通和口岸管制协调联动8.保障措施8.1 应急队伍保障8.2 物资装备保障8.3 通信信息保障8.4 供电保障8.5 交通运输保障8.6 治安保障8.7 卫生保障8.8 经费保障8.9 联席会议制度保障9.监督管理9.1 宣传培训9.2 预案演练9.3 预案修订9.4 监督检查9.5 责任与奖惩10.附则10.1 术语定义10.2 编制与解释10.3 预案实施11.附录附录1:港珠澳大桥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附录2: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和人员联系方式表附录3:信息接收和报告要求及联系方式表附录4: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流程图附录5:港珠澳大桥大风和低能见度交通管制措施指引 1.总则1.1 预案定位港珠澳大桥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粤港澳合作国家战略的一项重要工程。为确保港珠澳大桥的安全运营,应当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应急管理单元统筹考虑应急指挥与协调问题。粤港澳三地通过签订应急救援合作协议,统筹规范应急管理协作事宜。位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港珠澳大桥桥隧主体工程、珠海连接线、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和大桥沿线附近水域(以下简称“港珠澳大桥珠海区域”),由珠海市政府履行港珠澳大桥应急救援属地管理职责。本预案是珠海市政府根据广东省政府授权,按照属地管理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港珠澳大桥珠海区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与香港、澳门有关方面加强协调联动的应急预案。1.2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港珠澳大桥珠海区域发生的突发事件,保障港珠澳大桥和口岸运营安全,维护大桥和口岸社会治安稳定和公众健康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1.3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10)《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文)(12)《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文)(13)《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14)《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15)《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珠府办〔2012〕14号文)(16)《港珠澳大桥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三地政府协议》(2010年3月)(17)《港珠澳大桥警务、应急救援及应急交通管理合作协议框架》(2018年9月)(18)《港珠澳大桥三地口岸执法联络协调工作机制》(2018年9月)(19)《粤港应急管理合作联动机制》(2008年8月)(20)《粤澳应急管理合作联动机制》(2008年12月)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港珠澳大桥运营期间,港珠澳大桥珠海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与香港、澳门跨境救援有关方面的协调联动工作。本预案将港珠澳大桥珠海区域设定为一个独立的应急管理单元,并划分为4个应急分区。港珠澳大桥总平面图及应急分区情况如图1所示。图1 港珠澳大桥总平面图及珠海应急分区(1)应急分区A:海中桥隧主体工程,起自粤港分界线(K462+028),止于珠海\/澳门口岸人工岛(K432+110),全长29.6km,其中桥梁22.9km,隧道及人工岛6.7km。(2)应急分区B: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区域。(3)应急分区C:珠海连接线,起自港珠澳大桥珠澳人工岛,经湾仔、珠海保税区,止于珠海洪湾,全长13.432km。(4)应急分区D:港珠澳大桥沿线附近水域。1.5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防灾减灾,防患于未然,同时切实做好应急准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营救被困和受伤人员,组织受威胁人员撤离,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底线思维,有备无患。坚持国际视野,立足粤港澳实际,着眼最严峻最复杂局面,深入分析研究港珠澳大桥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牢牢把握主动权。——统一指挥,专常兼备。港珠澳大桥珠海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属地管理职责,在珠海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港珠澳大桥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大桥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港珠澳大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桥应急办”)综合协调,履行专责机构职能;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和本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发挥基础和常备力量支撑保障作用。——依法规范,公开透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确保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规范有序。健全信息报告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现场指挥机制、跨界救援合作机制以及应急救援与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置,协同应对大桥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整合资源,依靠科技。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应急资源,对人员、物资、装备等进行有效配置,保障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先进科技、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技术支撑和保障能力。1.6 应急预案体系港珠澳大桥珠海区域应急预案体系,由《港珠澳大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各应急分区应急预案,分区内各相关部门、运维企业、应急队伍(以下简称“应急联动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等组成,并与广东省、珠海市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1.6.1 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港珠澳大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是针对港珠澳大桥珠海区域(应急管理单元)突发事件应对的工作方案,侧重于明确港珠澳大桥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及其职责,规范预防与预警、应急处置的程序和基本措施,是指导各应急分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港珠澳大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大桥应急指挥中心”,与大桥应急办为同一机构两块牌子)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基本依据。本预案由珠海市政府审批并发布,报港珠澳大桥三地联合工作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备案。1.6.2 各应急分区应急预案各应急分区应急预案是港珠澳大桥珠海区域内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组织制定的突发事件应对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分区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现场组织指挥,以及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具体措施。包括: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港珠澳大桥珠海连接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港珠澳大桥沿线附近海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由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组织制定,经征求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意见后,报各自管辖责任主体批准发布,并报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风险等级高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1.6.3 应急联动单位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各应急联动单位依据本预案、各应急分区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侧重于明确单位应急职责、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与监测预警、现场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人员物资装备保障措施等。由各应急联动单位制定,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审核汇总,报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备案。2.风险情况2.1 大桥基本情况港珠澳大桥是举世瞩目的世纪工程,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合作、维护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大桥东接香港特别行政区,西接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中珠江三角洲地区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跨越伶仃洋海域、连接珠江东西岸的关键性工程。港珠澳大桥工程路线起自香港国际机场附近的香港口岸人工岛,向西接珠海\/澳门口岸人工岛、珠海连接线,止于珠海洪湾,路线总长为55km。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由6.7km的海底沉管隧道、长达22.9km的桥梁、逾20万㎡的东、西人工岛组成,融“桥—岛—隧”于一体;采用双向六车道技术标准,设计速度100km\/h。珠海连接线起自珠澳口岸人工岛,经湾仔、珠海保税区,止于珠海洪湾,全长13.43km,包括海中人工岛、跨海大桥、海底隧道、特大型桥梁、山岭隧道及城市立交桥等,桥隧比达93.6%;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km\/h。珠澳口岸人工岛是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与珠海、澳门两地的衔接中心,人工岛东西宽930-960m、南北长1930m,工程填海造地总面积208.87万㎡;分为2个区域:珠海公路口岸管理区和澳门口岸管理区。其中,珠海公路口岸是一个集口岸通关、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商业观光等功能于一体大型城市综合体。港珠澳大桥开通后将承担海峡两岸的运输任务,根据港珠澳大桥交通量预测结果,到2036年,年平均日交通量将达到4万辆\/日(折算成标准小客车为6.5万辆\/日),其中香港与内地之间的交通量约占总数的83%,香港与澳门之间的交通量约占总数的17%;交通组成中客车占总数的60.1%,货车占39.9%。到2036年,通过港珠澳大桥的跨界旅客共16.6万人次\/日,其中8.9万人次\/日往来于香港与内地,7.7万人次\/日往来于香港与澳门;通过大桥的货运量为2095万吨\/年,其中香港与内地的跨界货运量为1973万吨\/年,占94.2%。2.2 主要风险分析港珠澳大桥运营过程中,受外界和自身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风险因素:(1)自然灾害:因雷电、暴雨、重度雾(霾)、台风(风暴潮)、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大桥路面积水、桥梁隧道结构受损,造成交通中断、口岸关停、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等。(2)事故灾难:因大桥海底隧道、桥梁、口岸发生设备系统故障、结构损伤,运行维护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危险物质泄漏事故,重大水电供应事故,信息化系统故障等,造成交通中断、口岸关停、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3)公共卫生事件:因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不明原因疾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大桥交通管制和口岸关停,影响交通运输和口岸正常运作等。(4)社会安全事件:因人为破坏、聚众滋事、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导致大桥交通中断、口岸关停、公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等。2.3 突发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港珠澳大桥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详见附录1。各应急分区应参考本预案的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并适当细化一般(Ⅳ级)及以下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形成符合应急分区实际的应急响应分级,并实现与本预案应急响应分级的衔接。3.组织机构及职责由于港珠澳大桥的特殊地位,当发生涉及港珠澳大桥的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都将按照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港珠澳大桥应急相关组织机构如图2和图3所示。 图2 大桥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示意图 图3 大桥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和单位关系示意图本应急预案直接相关的应急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大桥应急指挥部、大桥应急办、应急行动组、应急救援专家组、现场应急指挥部等。对各应急机构构成及其职责说明如下。3.1 港珠澳大桥应急救援指挥部大桥应急指挥部,由珠海市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三防办、市科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住规建局、市卫计局、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广东海事局)、市海上搜救中心(珠海海事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口岸局、拱北海关、珠海边检总站、香洲区人民政府、港珠澳大桥管理局、港珠澳大桥珠海连接线管理中心、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口岸公司”)、珠海供电局、珠海电信公司、珠海移动公司、珠海联通公司、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第一飞行服务队(以下简称“南一飞”)等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大桥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港珠澳大桥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2)负责与香港、澳门沟通协调,建立完善三地应急联动机制,指挥跨境救援;(3)组织指挥港珠澳大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当超出本地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当地驻军给予支持;(4)统一调度和指挥全市应急资源和救援力量,以满足港珠澳大桥应急救援与处置需求;(5)根据港珠澳大桥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6)省政府或国家启动应急响应后,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3.2 港珠澳大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港珠澳大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即大桥应急办,作为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日常管理机构。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是广东省及珠海市、香港、澳门共同建议建设的负责港珠澳大桥珠海区域统一应急值守、监测监控、指挥决策的平台,同时负责与香港、澳门沟通协调和三地联动,组织跨境救援。大桥应急办与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是同一机构两块牌子,办公地址设在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非现场办公区3号楼7层和8层。当涉及行政管理职能时使用“大桥应急办”的名称,当涉及大桥应急指挥协调等业务操作职能时使用“大桥应急指挥中心”的名称。在本预案中不严格区分这两种职能,并在后面部分统一使用“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的名称。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落实大桥应急指挥部决定,协助应急指挥部领导处置港珠澳大桥突发事件;(2)负责港珠澳大桥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包括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传达并跟踪反馈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落实情况;(3)负责大桥应急指挥平台24小时值守、运行监测、预警研判、接警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4)负责港珠澳大桥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以及港珠澳大桥相关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5)负责指导大桥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等工作;(6)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7)作为港珠澳大桥应急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联络接口,负责与香港、澳门相关部门的具体沟通协调,组织实施跨境救援;(8)指导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做好各应急分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9)承办大桥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3.3 应急行动组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港珠澳大桥突发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12个应急行动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实际需要,由大桥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应急行动组由市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市长和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作为A、B角担任组长。(1)跨境协调组。由市政府分管港澳事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协助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市港澳事务局(市外事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口岸局、拱北海关、珠海边检总站、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等相关单位参与。(2)交通保障组。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和协助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市交通局牵头,市交警支队、市住规建局、事件发生地应急分区牵头单位等参与。(3)治安保障组。由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和协助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市公安局牵头,事件发生地应急分区牵头单位等参与。(4)物资保障组。由市政府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市长和协助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市三防办、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住规建局、事件发生地应急分区牵头单位等参与。(5)通信保障组。由市政府分管科工信工作的副市长和协助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市科工信局牵头,事件发生地应急分区牵头单位、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等参与。(6)消防救援组。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和协助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市有关部门牵头,市公安消防局、事件发生地应急分区牵头单位等参与。(7)海上搜救组。由市政府分管海洋农业和水务工作的副市长和协助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珠海海事局)牵头,交通、海洋渔业、气象、港航等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参与。(8)医疗救护组。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和协助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市卫计局牵头,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事件发生地应急分区牵头单位等参与。(9)疏散安置组。由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和协助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交通局、有关运输公司、红十字会、事件发生地应急分区牵头单位、香洲区政府等参与。(10)环境处理组。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和协助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卫计、海洋农业、安监、城管、水务、气象等相关单位参与。(11)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领导和协助分管宣传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应急办、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珠海海事局、事件发生地应急分区牵头单位等参与。(12)综合评估组。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和协助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监察、三防、国土、海洋、住建、科工、安监、民政、交通运输、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等相关单位参与。各应急行动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行动组的参与单位。3.4 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组建大桥应急救援专家组,并按专业和工作性质设置不同的专家小组,为大桥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和咨询服务,为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调查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完善专家遴选、聘任、更新、沟通联系、紧急调用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机制。3.5 大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减小突发事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2)市应急办:协助市领导同志指挥处置港珠澳大桥突发事件,指导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开展应急管理工作。(3)市三防办:配合并督导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组建和管理“三防”应急抢险队伍;指导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开展大桥防御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及相关抢险救灾工作。(4)市科工信局:负责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做好电力、成品油应急保障工作。(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港珠澳大桥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品事故救援,爆炸险情控制,恐怖事件处置;负责实施大桥交通管理措施;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组织人员疏散,维护疏导现场交通秩序,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6)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紧急救助受灾人员,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协助设置避难场所。(7)市环保局:负责对大气、水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模拟计算主要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影响范围,协助做好事故现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废物的处置工作。(8)市安监局:负责协助港珠澳大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事后调查处理等工作。(9)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等应急运力保障工作。(10)市公路局:负责组织力量参与桥梁、隧道抢险救援工作。(11)市住规建局:负责协调调配房屋市政工程抢险物资和设备。(12)市卫计局:负责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卫生技术力量对伤病员实施紧急医学处置;协助做好现场有关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13)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广东海事局):负责领导、协调和指挥应急分区D(大桥沿线附近水域)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协调区域水上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打捞及人员救助工作。(14)市海上搜救中心(珠海海事局):在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下负责应急分区D(大桥沿线附近水域)中属珠海海事局管辖水域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海上搜救、船舶通航、海上警戒、船舶溢油清污,会同(配合)交通港航部门组织船队做好抢险人员、撤离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对于大桥沿线属广州、深圳海事局管辖水域的突发事件,及时了解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并报告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和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15)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资源、船艇进行应急救援工作;对造成相关海域海洋和渔业环境污染的事故实施调查处理、生态损害索赔(补)偿工作。(16)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最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气象技术支持。(17)市港澳事务局(市外事局):负责联络、协调港澳方建立完善三方合作应急救援与处置机制,以及突发事件中涉及港澳方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人员时的有关衔接联络工作。(18)市口岸局:负责统筹协调应急分区B(珠海公路口岸区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与香港、澳门口岸管理部门沟通联络,协调特殊情况下的港珠澳大桥口岸通关工作。(19)拱北海关:负责根据自身职能做好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通关查验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特殊情况下的港珠澳大桥口岸通关工作。(20)珠海边检总站:负责根据自身职能做好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通关查验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特殊情况下的港珠澳大桥口岸通关工作。(21)香洲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大桥及珠海连接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2)大桥管理局:负责应急分区A(海中桥隧主体工程)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人员紧急疏散,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人员安置工作;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参与应急救援,配合事故调查。(23)大桥连接线管理中心:负责应急分区C(珠海连接线)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人员紧急疏散,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人员安置工作;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参与应急救援,配合事故调查。(24)格力口岸公司:负责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运行维护。(25)珠海供电局:负责大桥和口岸的电力供应,确保相关监测、通信、指挥、抢险等设施装备的可靠供电。(26)珠海电信公司:负责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27)珠海移动公司:负责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28)珠海联通公司:负责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29)南一飞:根据大桥应急指挥部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协助做好相关救援工作。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和人员联系方式详见附录2。3.6 应急分区相关单位及职责应急分区牵头及成员单位:(1)应急分区A(海中桥隧主体工程):牵头单位为港珠澳大桥管理局,成员单位包括: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交警大队、东岛消防执勤点、西岛消防执勤点、珠海边检总站等单位。(2)应急分区B(珠海公路口岸区域):牵头单位为珠海市口岸局,成员单位包括:公安、海关、边检、边防、消防、交警、格力口岸公司等驻岛机构。(3)应急分区C(珠海连接线):牵头单位为大桥连接线管理中心,成员单位包括:香洲区政府,连接线沿线公安、消防、交警、抢险救援等单位。(4)应急分区D(大桥沿线附近水域):牵头单位为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广东海事局),珠海、广州、深圳等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事局)分别承担各自辖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包括:交通、海洋渔业、气象、港航等各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海关、边检等单位。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1)负责应急分区内发生的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分区内发生的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2)按照规定及时向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监测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随时报告突发事件救援与处置进展信息;(3)在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指导下,开展应急分区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培训、演练活动,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等;(4)负责分区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管理和备案等;(5)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恢复重建工作;(6)本预案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应急分区各成员单位在牵头单位的组织领导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并根据本预案,针对其面临的主要风险、突发事件类型和需要,细化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和流程。4.预防与预警4.1 预防预测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和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大桥相关区域的风险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做好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各类设施和装备的维护管理;基于底线思维,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准备工作;建立完善大桥运管安全防控系统,充分结合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实现对大桥、隧道、口岸和附近海域的全方位、智能化高效保护。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和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要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的分析预测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外地及周边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借鉴和汲取经验教训,查找可能存在的类似问题,及时完善突发事件防控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4.2 监测监控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和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要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专人巡查等方式多渠道收集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及时接收并播报气象、应急、公安、卫生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平台所接入的视频监控图像、业务信息等,通过建立人流量、车流量、人脸识别、行为模式等分析模型,建立完善智能化监测预警系统,对可能发生的事件进行预警,对已发生的事件进行识别发现。对于各种日常性的一般事件,由各应急分区相关单位以及公安(治安、交警、消防)、路政、海事、口岸、边防、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规程,迅速采取相应的日常管理措施进行处置,避免事件升级和事态扩大。在口岸限定区内发生的一般治安案件,由边检机关先行处置之后移交公安机关;非限定区的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处置。4.3 预警与发布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通过信息系统接收来自三防、气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环保、海事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以及各应急分区和联动单位报送的各种相关信息。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汇总、分析相关信息,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并与相关单位会商,根据下列条件,就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1)蓝色预警(四级)。出现下列条件之一:三防、气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环保、海事等部门发布蓝色预警(包括台风白色、蓝色预警信号);因各种自然、技术、人为因素可能引发或造成一般突发事件;其他经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会商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蓝色预警时。(2)黄色预警(三级)。出现下列条件之一:三防、气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环保、海事等部门发布黄色预警;因各种自然、技术、人为因素可能引发或造成较大突发事件;其他经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会商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黄色预警时。(3)橙色预警(二级)。出现下列条件之一:三防、气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环保、海事等部门发布橙色预警;因各种自然、技术、人为因素可能引发或造成重大突发事件;各种可能影响大桥安全营运的情形;其他经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会商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橙色预警时。(4)红色预警(一级)。出现下列条件之一:三防、气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环保、海事等部门发布红色预警;因各种自然、技术、人为因素可能引发或造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各种可能严重影响大桥安全营运的情形;其他经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会商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红色预警时。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预警信息由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可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短信、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发布。4.4 预警响应措施4.4.1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发布后,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2)及时通过媒体、网络或电子屏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到岗就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6)组织应急分区有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处置。4.4.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发布后,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1)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2)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或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升级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3)采取临时交通管控和口岸管制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事件升级。4.4.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发布后,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指示相关部门和单位,增加以下措施:(1)派员对大桥应急处置准备工作进行巡视;(2)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预备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使用;(4)加强对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5)采取交通和口岸管制措施,确保人员安全;(6)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4.4.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发布后,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大桥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1)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开展先期应急处置,组织后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2)协调各方应急救援资源,做好协同处置准备;(3)启动大桥和口岸封闭方案。(4)协调各方做好新闻发布准备工作。4.5 预警变更与解除(1)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2)当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各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3)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5.应急处置5.1 接警处置(1)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与珠海110报警服务台、各应急分区调度(指挥)中心之间建立24小时热线电话和实时警情通报、信息共享机制。(2)大桥管理局、珠海连接线管理中心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固定报警电话、专用报警电话号码(分别为2191999,8821100)的受理和处置。如果涉及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实时通过应急管理软件终端将报警及处置信息流转到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接警系统,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同步跟踪事件处置情况,并接管指挥调度。(3)“珠海110报警服务台”(珠海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负责珠海行政区内报警求助电话(110、119、122等)的统一接警,如果接到涉及港珠澳大桥的突发事件报警,应通过三方通话等方式将报警电话转接至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接警处理。(4)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专用值班电话(2233999)的接处警工作。如果属于由各应急分区负责处置的一般事件,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将报警电话转接(或将报警信息流转)至相关分区指挥调度中心。(5)珠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及相关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各自管辖水域的“12395”水上遇险求救电话的接处警,如果接警内容涉及港珠澳大桥安全或运行时,应将报警电话转接(或将报警信息流转)到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处理。(6)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接到报警电话或转接的警情,应当先确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点,如果发生地点在本方管辖区域内,应第一时间调度事件发生地应急分区进行救援和处置,或指派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前往救援和处置。5.2 信息报告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是港珠澳大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息联络接口,负责统一接收和报送大桥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电话:2233999。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突发事件发生信息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大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并及时通报港澳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流程与标准要求,按程序及时向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接收和报告的相关部门、时限要求、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见附录3。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相关部门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应及时通知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由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汇总,并由大桥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办理。5.3 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及相关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机制,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泄漏或发生起火等情况,现场救援和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公安、应急、环保等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处置,避免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发生。5.4 现场指挥协调(1)由各应急分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指挥协调,并指定现场指挥官。(2)当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时,由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现场最高领导担任现场指挥官,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3)当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由大桥应急指挥部在事发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与处置的指挥协调。现场指挥官由大桥应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担任。(4)现场指挥官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并及时向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和大桥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有关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应急响应行动方案,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和处置各单位的行动;负责现场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的调用等。5.5 分级响应根据“2.3突发事件分级”及附录1的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等级,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对于未达到Ⅳ级的突发事件,由各应急分区牵头及成员单位负责应急响应,并向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报备事件及其处置信息。在事件发生初期,如因信息不充分而难以对突发事件等级作出准确判断,但预期可能会影响到大桥正常运行时,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采取高一级的应急响应措施。特别是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时,更要及时启动高一级的应急响应。在启动应急响应之后,如果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扩大应急响应。5.5.1 Ⅳ级响应当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负责应急响应,并向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向大桥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及时掌握应急响应过程和效果。接到应急分区牵头单位请求或经研判后超出其自身处置能力时,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5.5.2 Ⅲ级响应当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由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并向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报告大桥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调动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应急响应机制,配合应急救援和处置。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大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入驻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相关应急行动组(部门)人员入驻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坐席,指挥调度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行动。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及时了解掌握事件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当判断事态存在继续恶化可能时,通知相关部门人员作好启动Ⅱ级响应准备。5.5.3 Ⅱ级响应当发生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报告大桥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组织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先期处置,并立即将事件信息报省政府。大桥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协调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大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入驻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相关应急行动组(部门)人员入驻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坐席,指挥调度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行动。如果省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可作为省政府现场工作组的候选指挥场所,大桥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现场工作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与处置行动。5.5.4 Ⅰ级响应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报告大桥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组织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先期处置,并立即将事件信息报省政府。当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在省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做好外地赴现场应急救援领导、专家、队伍的交通、通信、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的保障。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大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入驻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相关应急行动组(部门)人员入驻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坐席,指挥调度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行动。省政府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可作为省政府现场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的候选指挥场所,大桥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与处置行动。不同级别应急响应的负责机构和参与主体如表3所示。 表3 应急响应等级与负责机构机构类别响应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指挥机构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必要时请求中央政府支援省政府工作组,大桥应急指挥部,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支援大桥应急指挥部,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委支援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应急组织和人员国家、省、市政府相关部门省、市政府相关部门,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相关部门、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和各应急分区负责人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及各应急分区负责人现场总指挥国家、省级、部级领导省相关部门、市政府领导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分区负责人应急响应队伍国家、省、市级和应急分区应急队伍省、市级和应急分区应急队伍市级和应急分区应急队伍市级和应急分区应急队伍启动应急响应后,大桥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形势变化发展,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在启动高一级别的应急响应后,原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必须继续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并接受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时,应做好应急指挥机构转换,拟撤出的应急队伍和人员应在完成既定任务或办完工作交接后有序撤离。5.6 应急处置措施5.6.1 基本处置措施当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应急分区立即调派现场附近工作人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最先抵达现场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设立警戒标志,第一时间营救遇险人员;采取正确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危害扩大;疏散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到安全地带;及时、有序、高效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如果危险不能很快消除,或者突发事件救援与处置超出自身能力,则按规定程序报告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请求支援;现场人员在安全区域实施交通疏导和管制,等待外部支援。口岸限定区外的应急力量需进入口岸限定区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活动时,应尽可能调派已提前备案的应急常备力量(人员、车辆、物资、装备等),并由涉及的两地或三地口岸对口执法部门启动执法联络协调机制,确保已备案应急力量快速、高效通关。5.6.2 事件分类处置措施(1)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因雷电、台风(风暴潮)、暴雨、大雾等自然灾害即将发生或已发生,威胁人员安全,影响大桥安全通行,或已造成人员伤亡和设施设备损毁时:1)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2)当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根据台风、暴雨、大雾等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决定对珠海市主要路段和桥梁实施封桥封路措施时,市三防办及时将实施封桥封路的预公告信息通知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将大桥交通管制信息通报香港、澳门大桥相关应急机构。3)当大桥出现大风和低能见度天气时,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依据相关标准,经与市三防办、市气象局、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商研判,确定预警级别并通报香港、澳门大桥相关应急机构。大风和低能见度下的交通管制措施指引见附录5。4)各应急分区应安排人员加强对大桥、隧道、口岸等的安全巡查,及时清理或加固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件和设备;通知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及时撤离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5)各应急分区组织应急救援人员配合公安等部门人员,及时组织疏散人员和车辆,协助交警实施交通管制,引导车辆有序分流,维护现场秩序。6)各应急分区出现险情或人员被困或伤亡时,应立即报告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请求专业救援力量施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卫生部门负责事件现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协助做好现场有关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7)各应急分区出现设施设备损毁,应组织工程维护人员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迅速抢修受损交通或通关设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营。(2)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措施。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设备系统故障、船舶撞击桥墩事故等,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交通或通关中断时:1)相关应急分区组织应急救援人员配合警务人员,设置现场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参与抢救伤员、转移警戒区内人员行动,视情实施交通或通关管制,向社会发布路况和通关信息。2)相关应急分区组织工程维护人员,迅速清理现场,抢修受损交通或通关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行和通关。3)公安部门组织事发现场警戒,维护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治安及交通秩序,视情及时对大桥及口岸周边区域采取调流和管控措施;实施消防、爆炸险情控制和处置,参与抢救伤员、转移警戒区内人员行动。4)卫生部门负责事件现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协助做好现场有关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5)环保、海洋、农业等部门对事件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对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区域提出控制措施;对事件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指导监督;对相关海域海洋和渔业污染进行应急监测;海事部门对大桥通航水域船舶交通秩序实施管理,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6)由大桥管理部门及时向气象部门及相关单位提供事件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基础数据支持。(3)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因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不明原因疾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大桥或口岸受到污染、交通或通关中断时:1)卫生部门做好现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对有关区域采取卫生防疫措施。2)公安部门组织事发现场警戒,维护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治安及交通秩序,视情对大桥及口岸周边区域采取调流和管控措施。3)相关应急分区组织应急救援人员配合警务和医务人员,设置现场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视情实施交通管制;按需要向社会发布路况信息。4)环保、海洋部门对事件周边环境(海域)进行监测,对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区域提出控制措施;对事件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指导监督;海洋部门对相关海域海洋和渔业污染进行应急监测。(4)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因人为破坏、聚众滋事、群体性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影响大桥交通或通关,或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时:1)公安部门组织事件现场警戒,强制隔离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维护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治安及交通秩序,视情对大桥及口岸周边区域采取调流和管控措施;实施消防、爆炸险情控制、恐怖事件处置;参与抢救伤员、转移警戒区内人员行动。2)卫生部门负责事件现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3)相关应急分区组织应急救援人员,配合警务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按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向社会发布路况信息;参与抢救伤员、转移警戒区内人员行动。5.6.3 紧急疏散及避难措施当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对大桥、隧道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时,由大桥应急指挥部启动紧急疏散组,按照人员疏散方案将人员就近疏散到陆地安全场所或临时避难场所,或者大桥东、西人工岛和珠海公路口岸人工岛。在各人工岛设置一定的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生活物资、医疗用品等应急物资,以满足临时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当需要对东、西人工岛和珠海公路口岸人工岛上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时,可视情况调配岛上现有车辆,安排公交车辆、旅游大巴、船舶等将人员安全、有序撤离到陆地的安全场所或临时避难场所。香洲区政府按需要参与大桥人员紧急疏散及避难的组织安排,配合做好人员疏散和生活保障等工作。各应急分区应编制《紧急疏散和避难专项应急预案》,细化紧急疏散及避难的相关职责、工作流程和具体措施。5.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要高度重视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并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开展、同频共振。突发事件及处置信息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通过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对外发布;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大桥应急指挥部启动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组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5.8 应急结束应急救援和处置结束,负责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由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及时通知参与救援和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6.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事件处置结束,负责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有关单位尽快恢复大桥通行秩序。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需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环境污染处置。对应急处置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等,依法依规给予补助或补偿。6.2 调查评估事件处置结束,负责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由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按规定报上级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6.3 设施修复若发生桥梁、隧道、建构筑物损毁,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受损情况、恢复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设施修复计划,并组织实施。7.与港澳间的协调联动7.1 与港澳间的信息互通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与港澳接报警中心之间建立24小时热线电话和实时警情通报、信息共享机制。由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作为与香港、澳门大桥应急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联络接口,负责统一接收和报送大桥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对于可能影响大桥正常通行和口岸通关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由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及时通报香港、澳门相关大桥应急机构。如涉及反恐防恐和犯罪活动相关信息,按照三方警务合作机制办理。7.2 涉及港澳的报警电话处理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如果突发事件发生地在港澳管辖区域内,则将报警电话转接至港澳相关应急机构(如“999接报警中心”)进行处理;如涉及人员伤亡的紧急事件,由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值班负责人批准,通知珠海方面的应急救援力量前往现场进行警戒或支援。7.3 跨界应急救援合作与指挥涉及三地事故受伤者的救护服务、跨界救援等问题,依据三方签署的《港珠澳大桥警务、应急救援及应急交通管理合作协议框架》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如协议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或者达成新的合作协议,应从其最新有效协议条款。(1)在大桥珠海区域内发生涉及三地伤者的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珠海救护力量负责伤者救护;通过现场救护人员检伤分类的伤者,将被送往珠海的有关医院救治。当需要港澳方面派出救护车进行跨界救援时,所运送的伤者将送往有关救护车所属区域的医院救治。(2)在大桥珠海区域内发生重大火灾或重大交通事故等涉及人员伤亡的紧急事故,需要港澳应急救援力量提供援助时,由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联络港澳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援助。在港澳区域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紧急事故,如果港澳方面向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提出援助请求,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协调我方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支援。口岸部门应按救援优先原则为伤者及应急救援人员提供通关便利。(3)在粤港、粤澳分界线附近或跨越分界线发生严重事故,不论事故是否发生在我方区域,我方附近现场救援力量应以救援优先为原则及时进行救援与处置,并即时报告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1)如果事故发生在我方区域,港澳救援力量按救援优先原则跨界进行救援时,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指定我方现场指挥官负责现场救援与处置工作,决定现场救援与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各方的应急救援力量。2)如果事故发生在港澳一侧,由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即时通报事故发生方应急指挥机构;我方现场救援力量听从属地现场指挥官的统一指挥调度,协助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如我方救援力量先于属地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我方现场指挥官先行组织我方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救援和处置,当属地现场指挥官到达现场后,我方现场指挥官向属地指挥官移交指挥权。(4)在紧急情况下,我方救援车辆(即消防及救护车,不包括警务车辆)在对事故进行紧急救援需要时,可依救援优先原则,进入港澳管辖区域进行跨界掉头,并通报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7.4 大桥交通和口岸管制协调联动(1)港珠澳大桥珠海区域以及香港、澳门相关区域的交通管制严格遵循三地联控联动的原则。如因严重交通事故、恶劣天气、交通堵塞、紧急道路维修、防卫及保安行动等,珠海相关部门决定启动大桥开闭或应急交通管制时,由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事先通报港澳相关应急机构,以便作出配合(包括尽快安排停止车辆驶进大桥、确保没有车辆滞留在大桥主桥上、以及确保本方的口岸部门为已驶进大桥的车辆办理清关手续)。(2)当大桥发生突发事件或恶劣天气等,可能影响大桥交通通行和安全时,由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在综合研判和三地协调的基础上,作出大桥交通和口岸管制措施决定,并将相关决定信息通报香港、澳门大桥相关应急机构。(3)港珠澳大桥珠海区域的大桥开闭管理和应急交通及口岸管制,由交通管理部门和口岸部门按照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的通知负责组织实施。8.保障措施8.1 应急队伍保障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能组建和管理的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环境监测、海上搜救等专业救援队伍是大桥应急救援与处置的专业力量;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组建、聘用、签约的工程维护、抢险、消防、拯救等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基本力量;各职能部门和运营单位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队伍装备水平,加强培训演练,不断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大桥应急指挥部建立与香港、澳门、周边地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包括香港特区政府飞行服务队、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第一飞行服务队等空中救援力量)的沟通联系与合作机制,需要时按事先确定的流程请求增援。大桥应急指挥部建立与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的沟通联系机制,需要时按程序请求增援。大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应急分区应急联动单位,应建立维护与自身职能相适应的应急管理人员队伍,满足参与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需要,并做好供给保障等工作。大桥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应按照“三固定”(救援车辆相对固定、救援人员相对固定、通行线路相对固定)的原则,提前向海关和边检部门备案应急救援车辆及人员信息,以便海关和边检部门提前采取工作措施,建立人员、物资绿色通道,保障相关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能够快速通关。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将与大桥应急救援与处置相关的应急队伍信息报送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发生变化时及时报送更新信息,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通过应急平台系统进行动态管理。8.2 物资装备保障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应根据不同突发事件应对需求,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时做好消耗补充和维护更新,建立完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先期应急救援与处置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建设和管理各级各类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针对大桥突发事件应对的需求,补充完善相关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大桥应急救援与处置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将与大桥应急救援与处置相关的应急物资装备信息报送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发生变化时及时报送更新信息,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通过应急平台系统进行动态管理。8.3 通信信息保障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和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负责建设完善各自应急分区内的视频监控系统、应急管理和指挥调度平台,建立与相关部门的通信互联、数据交换,实现应急管理的信息汇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市科工信局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做好通信保障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期间,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珠海分公司负责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通信畅通,确保实现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8.4 供电保障南方电网广东珠海供电局负责大桥和口岸的电力供应,要加强电力设施的维护抢修,确保大桥及口岸的供电可靠性;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期间,确保相关监测、通信、指挥、抢险等设施装备的可靠供电。8.5 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8.6 治安保障市公安局组织治安、交通民警负责处置现场的治安维护,根据需要对周边道路依法实施管制。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要积极发动和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8.7 卫生保障市卫计局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协助做好现场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8.8 经费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原则上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政府、企业、保险等多渠道筹集,合理确定不同主体负担比例,确保应急需要。8.9 联席会议制度保障大桥应急指挥部在大桥正式通车一年内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大桥正式通车一年后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9.监督管理9.1 宣传培训市政府有关部门、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和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港珠澳大桥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预案发布后,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和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对相关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9.2 预案演练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制订大桥综合性演练计划和方案,适时开展不同形式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活动。综合应急演练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应经常组织开展应急分区内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演练音像资料应及时归档保存。9.3 预案修订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演练和处置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9.4 监督检查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向有关部门进行本预案备案,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9.5 责任与奖惩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未尽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0.附则10.1 术语定义10.1.1 突发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港珠澳大桥珠海区域内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严重社会危害,以及其他影响港珠澳大桥和口岸正常营运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0.1.2 应急管理单元应急管理单元是指社会影响大、应急管理协调工作涉及面广的特定单位或区域。本预案所涉及的港珠澳大桥应急管理单元,是特指位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港珠澳大桥桥隧主体工程、珠海连接线、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和大桥沿线附近水域,简称为“港珠澳大桥珠海区域”。10.1.3 应急分区本预案所称应急分区,是指港珠澳大桥珠海区域内在空间和管辖权限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区域,包括桥隧主体工程、珠海连接线、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和大桥沿线附近水域。每个应急分区明确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推进应急分区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急分区突发事件应急(先期)处置工作。10.2 编制与解释本预案由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大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各自应急分区、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大桥应急办(大桥应急指挥中心)备案。10.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1.附录附录1:港珠澳大桥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附录2: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和人员联系方式表附录3:信息接收和报告要求及联系方式表附录4: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流程图附录5:港珠澳大桥大风和低能见度交通管制措施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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