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珠海市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珠府办〔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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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GS-2017-07珠府办〔2017〕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粤民发〔2017〕8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困难群体的保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由政府全额资助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本市就读的市外户籍低保家庭大学生等困难群体(以下统称困难群体参保人)。由市民政部门提供本市户籍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名单。 二、待遇调整 (一)自付部分补偿。 困难群体参保人补充医疗保险自付部分补偿起付标准为2000元,支付比例为80%。 (二)高额费用补偿。 困难群体参保人社保年度内累计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在高额费用补偿起赔金额以上的部分,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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