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印发珠海市区级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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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区级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打假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区级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责任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区打假工作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珠海市各区级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三、组织考核 (一)考核工作由市打假办负责组织,市相关打假成员单位参与实施。 (二)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由各区自评考核一次,在此基础上,市打假办原则上两年一次组织对各区政府进行考核。 1.自评考核。要求由区打假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的打假工作情况,对照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填写考核评分表,连同本区打假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5日前报市打假办。各区自评情况由市打假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2.组织考核。由市打假办组织考核工作组,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1)听取打假工作责任人及有关部门汇报。 (2)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案件办理材料。 (3)视情况对生产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4)向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群众代表了解该区政府打假工作情况及评价意见。 (5)考核工作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合议评分,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办。 (6)市打假办在考核工作结束30后日内,汇总对各区的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联席会议同意后,书面通知各区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7)区政府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论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市打假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市打假办组织复核等工作。 (8)各区政府要根据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市打假办备案。 3.各镇政府打假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较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为200分,200分至190分为优秀;189分至180分为较好;179分至160为合格;159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市政府予以适当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二)在考核过程中,对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珠海市区级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附件 珠海市区级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考核内容考核要点评分标准评 分 项目得分 一、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情况及对下级政府考核组织实施情况 (共28分) 1.打假工作由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打假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2.打假工作被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3.将落实政府打假工作责任制情况列入有关责任人年终工作考核内容。 4.积极组织领导打假工作。 5.建立打假工作责任制并逐级签订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 6.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签订打假工作责任书。 7.逐级开展落实政府打假工作责任制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8.每年对落实政府打假工作责任制的地区、单位予以考核,并按规定予以奖惩。1.没有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打假责任的,扣2分;没有明确政府一名领导分管打假工作的,扣2分。 2.没有将打假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的,扣3分。 3.没有把打假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政府打假工作直接责任人年终工作考核内容的,扣2分。 4.没有召开打假工作相关会议的,扣2分。 5.没有制定年度打假工作计划或方案的,扣2分。 6.没有明确基层打假目标责任,并且没有逐级签订责任书的,扣3分。 7.没有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签订打假工作责任书的,扣3分。 8.没有开展落实政府打假工作责任制的日常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的,扣3分。 9.没有按要求逐级开展落实政府打假工作责任制考核的,扣3分;没有按规定予以奖惩的,扣3分 二、建立健全政府打假协调机制情况 (共24分)9.建立健全打假工作协调制度。 10按照粤府办〔1994〕22号文的要求,各级政府打假协调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设施健全。10.没有建立政府打假联席会议制度的,扣2分。 11.没有建立打假联络员工作制度,未能形成区、镇(街道办)打假网络的,扣2分。 12.政府没有给打假办列编工作人员的,扣6分。 13.政府没有每年拨给打假办经费的,扣5分。 14.打假办没有将经费用于开展打假工作的,扣3分。 15.打假办没有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的,扣3分。 16.没有建立镇(街道办)一级打假协调机构的,扣3分。 三、政府打假协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打假工作情况 (12分)11.按照政府和上级打假办的要求,积极研究部署打假工作。 12.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打假工作。 13.积极指导、检查下级打假办工作。 14.积极督办打假案件。 15.建立健全有关打假工作制度。 16.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17.没有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打假工作的,扣2分。 18.没有有效组织协调开展打假专项行动的,扣2分。 19.没有积极指导检查下级打假办工作的,扣2分。 20.没有开展督查督办打假大案要案的,扣2分。 21.没有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的重大制假售假案件的,扣2分。 22.没有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打假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的,扣2分。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等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 (共18分) 17.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监管,严格杜绝出现行业性、区域性和成规模的制假售假问题。 18.对制假售假或质量问题突出的商品、市场、区域以及企业开展有效的整治工作。 19.生产企业和各类商品流通市场及业户证照齐全。 20.商品质量稳定,抽检合格率高。 21.没有发生被国家、省有关部门通报或组织联合查处的重大案件。 22.没有发生假冒伪劣产品致人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23.出现行业性或区域性或成规模的制假售假活动,导致一年内被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政府确定为打假重点区域和打假重点市场达3个以上(含3个)的,按“减分项目”进行考核。 24.专业市场管理混乱,无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扣5分。 25.省、市对当地生产领域生产的同一产品抽检合格率比上一年下降的,扣5分。 26.被国家、省有关部门通报的,扣3分;一年内被国家、省有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案件6宗以上的,扣5分。 27.发生因假冒伪劣商品导致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减分项目”进行考核。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省政府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情况 (共16分)23.根据《广东省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动态管理办法》规定,被列为省打假重点区域或市场的,3年内应达到“摘帽”的目标。 24.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 28.有被省政府确定为打假重点区域或市场(1-2个)的,扣6分;不能在1年内“摘帽”的,扣4分。 29.不能在2年内“摘帽”的,扣6分。 30.不能在3年内“摘帽”的,按“减分项目”进行考核。 31.“摘帽”后出现反弹,3年内又被重新“戴帽”的,按“减分项目”进行考核。28 六、配合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开展打假执法情况 (共9分)25.上级执法部门或外地执法部门到本区域打假执法时,有关领导和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 26.创造条件,积极帮助有关部门解决打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32.为当事人说情或要求以查案前先行通报案情为支持办案条件的,扣3分。 33.上级执法部门开展打假执法行动,要求地方有关领导或部门支持配合,而有关领导或部门消极对待的,扣3分。 34.外地执法部门开展打假调查取证工作或移送、转办案件,而有关部门不予配合或消极对待的,扣3分。32 33 34 七、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执法部门开展打假工作情况(共10分)27.不采用各种形式对职能部门的打假执法作出限制。 28.及时发现、报告或通报本辖区内制假售假问题。 29.创造条件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执法部门开展打假工作。35.用各种形式对职能部门打假执法作出限制,庇护或纵容制假售假的,扣4分。 36.为制假售假者通风报信或说情,干扰办案,帮助制假售假分子逃避处罚的,扣3分。 37.对打假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扣3分。35 36 37 八、打假执法环境情况 (共19分)30.确保打假工作顺利开展,不发生抗法事件。38.在本辖区内发生阻碍打假执法、围攻打假执法人员的,扣4分。 39.对打假执法部门开展打假行动遇到抗法时而不予及时、妥善处理的,扣4分。 40.殴打执行打假公务的执法人员或抢夺被扣押的假冒伪劣物资的,扣11分。38 39 40 九、依法查处涉嫌犯罪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共15分)31.按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有关部门及时移送涉嫌制假售假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移送案件。41.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制假售假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的,扣5分。 42.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制假售假案件公安机关不及时受理或不予办理的,扣5分。 43.对已移送给公安机关的制假售假案件,经侦查认定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而不及时退回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不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政府分管领导又未能主动协调解决的,扣5分。41 42 43 十、对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打假办督办的制假售假案件的查处情况 (共12分)32.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 33.及时向上级领导和交办部门报告办理情况。44.没有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的,扣3分。 45.查处督办案件半年内没有进展的,扣3分。 46.不依法查处督办案件,不符合上级要求的,扣4分。 47.没有及时向交办部门汇报查办情况的,扣2分。 十一、对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项目的整治情况,或被国家、省新闻媒体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事件)的查处情况 (共9分)34.对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的项目积极开展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35.对被国家、省媒体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事件)积极查处(处理),达到预期效果。48.没有积极对被国家有关部门定为打假重点的项目开展整治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扣3分。 49.被国家或省新闻媒体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经查实的,扣3分;不予积极查处的,扣3分。 十二、对打假工作中违法违规公职人员查处情况 (共15分) 36.监察部门及时查办失职渎职案件,对未构成犯罪的失职渎职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37.对省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期满3年未能 “摘帽”的政府和部门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38.对发生重大案件 (致人伤亡、暴力抗法、影响恶劣的制假售假案件)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39.对符合《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 (粤府〔1997〕5号)第六条情形之一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人进行处分。 40.对因制假售假严重受到国家、省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或被确定为省打假重点区域、市场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50.没有对3年内未能达到整治要求的省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所在地政府和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的,扣3分。 51.没有对因发生重大案件(致人伤亡、暴力抗法、影响恶劣的制假售假案件)而应承担失职渎职责任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处分的,扣3分。 52.没有对符合《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粤府〔1997〕5号)第六条情形之一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人进行处分的,扣3分。 53.因制假售假活动严重受到国家或省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或被确定为省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期满3年不能“摘帽”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仍然评为先进的,扣3分。 54.没有将涉嫌构成犯罪的渎职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扣3分。 十三、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情况 (共6分) 4l.结合形势,对企业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及质量意识培训。 42.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和产品质量宣传教育。55.没有对企业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及质量意识培训的,扣3分。 56.没有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和产品质量宣传教育的,扣3分。 十四、打假工作综合整治情况 (共7分)43.建立行政区内各出租屋、仓厍的日常监管制度。 44.把政府打假责任制延伸到村(居委会)一级,督促村(居委会)积极做好打假工作。57.没有建立健全辖区内出租屋、仓库巡查、管理制度的,扣3分。 58.没有建立村(居委会)打假工作责任制和打假工作联络员制度的,扣4分。57 合计得分: 减分项目 (指从合计得分中减去分数)1.打假整治工作力度不够,出现行业性或区域性或成规模的制假售假活动,导致一年内被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政府确定为打假重点区域和打假重点市场达3个以上(含3个)的,减41分。 2.发生因假冒伪劣商品导致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减41分。 3.被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确定的打假重点区域或市场不能在3年内“摘帽”的,减41分。 4.被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确定的打假重点区域或市场“摘帽”后出现反弹,3年内又被重新“戴帽”的,减41分。 合计减分: 实际得分: 等 级: 一、自评考核。自评日期: 年 月 日 自评人员(责任人)签名: 二、组织考核。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工作组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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