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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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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GS-2013-003珠府〔2013〕1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9日 珠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第三条 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细化标准,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作为本部门(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各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可以组织本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结合本区实际,在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基础上进行修改、细化。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工作。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市、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执法程序和结果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六条 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严格遵循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具体规定,并应当在行政处罚案卷中说明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第七条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统一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事实、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九条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细化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第十条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本部门(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并按照规定经市法制部门审查后公布实施。第十一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以分为较轻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违法情形合理裁量,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决定。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并由政府法制部门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通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二)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三)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专项检查。(四)受理群众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投诉、举报。(五)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备案审查。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制定了行政处罚细化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二)是否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了包括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听证制度、自由裁量说明制度、公开制度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三)是否综合了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四)是否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求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五)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六)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七)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内容。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意见书,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每年对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组织一次自我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体系,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考核。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收回执法证件,并由监察机关依据《珠海市行政人员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照新规定进行修订后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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