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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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揭府通〔1993〕10号 为防治环境噪声和大气污染,避免灾害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揭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揭阳市禁止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含临时外来人员)在揭阳市区西马、中山、新兴、榕华、东山、榕东办事处辖区内(以下简称划定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市区划定范围内原有的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效期至1993年12月31日止。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外地贩运、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市区划定范围内销售。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视其情况分别对行为人、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行政拘留。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除按上述处罚外,要责成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人属未成年或没有经济收入的,对其罚款或应由其负责赔偿损失的款项,由其抚养人或监护人偿付。 六、本通告由市、区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公所)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项工作。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本通告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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