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规范揭阳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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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揭阳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的通告 揭府通〔2007〕1号 为加强我市市区机动车洗车行业的管理,创建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促进市政建设,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市交通局依法委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揭阳市区范围内行使机动车清洗业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市交通局的委托做好我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业的检查、监督、管理、处罚等工作。 三、设立机动车洗车场应当遵循环境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使用开放式洗车,一律实行封闭式、庭院式洗车。洗车场内须设立沉沙井、隔离沟(或槽)等符合环保要求、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消防等的配套设施。 四、凡在市区范围内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必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查同意,出具审查同意意见书,并依法办理环保、工商、税务等手续后,方可营业。 五、设置机动车洗车场须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人代表(自然人)身份证; (二)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三)机械设备清单;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作业章程和操作规范。 六、本通告公布前已在市区投入经营的洗车场,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必须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书面提出申请,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七、凡未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审查同意意见书,擅自设立市区机动车洗车场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交通、环保、建设、规划、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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