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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揭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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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揭阳市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揭府办〔2009〕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揭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完善揭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切实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验收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09〕54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7〕1607号)精神,结合我市在执行《揭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揭府办〔2003〕83号)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就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级统筹的范围和办法 从2009年7月1日起,我市将所辖县(市、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费基费率、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管理。 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征缴基数:按粤府〔2006〕96号文和揭府〔2006〕121号文执行。即: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下限,以后视工资增长情况每年度按一定比例调整提高,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下限;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上限。单位征缴基数按本单位全体职工缴费工资总额计算。 (二)征缴比例:单位缴费部分统一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的20%缴纳。 (三)征缴办法: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具体征缴办法按《揭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揭府〔2005〕64号)执行。 征缴基数和征缴比例如需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会同市地税局测算后制订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核算 (一)基金的管理:基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分帐核算、按月报帐。 (二)基金的会计核算: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会计核算。 (三)基金的预算结算:市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财政和地税部门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经济发展、待遇支付和扩面征缴等情况做出下年度基金收支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并下达各县(市、区)执行,年终进行结算和考核。 (四)基金的对帐:财政、地税、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应将征缴金额、上解财政专户金额、征缴的明细信息、到帐确认等情况进行对账,每季度进行清算,年度进行结算。 (五)基金积累的管理:对县(市、区)历年及当期结存的基金,根据全市基金执行情况部分上划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统一调剂使用。完成年度征缴任务,又出现基金收支缺口的,结存的基金不上划。 四、养老保险待遇核发与调整 (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按粤府〔2006〕96号文执行。 (二)待遇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代发。 (三)待遇调整办法:基本养老金按省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调整。 五、建立基金收支责任分担机制 (一)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仍是本地区扩面征缴的第一责任人。市将按有关考核标准,在各县(市、区)参保人数、基金收支情况以及全市统筹测算数据基础上,核定并下达各县(市、区)年度基金征收任务。各县(市、区)务必切实负起责任,狠抓扩面征缴,完成年度市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确保市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对于一次性补缴的,单列考核。 (二)各县(市、区)未能完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且当年收不抵支(不含上解省级调剂金)的,缺口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担85%,其余的由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调剂。 (三)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落实做实个人帐户的资金。 六、数据和信息的管理 市级统筹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数据库,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数据和信息全部集中并入市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市与各县(市、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联网,实现数据统一、信息共享。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 (一)县(市、区)可根据社会保险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在乡镇设立社会保险管理经办点,归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统一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全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规程。 八、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 (一)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税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省的规定设立专门的稽核机构,依法开展社会保险稽核,以维护基金安全,促使全员参保、如实申报、全额征缴。 (三)社保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有效内控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基金预警机制。加强信息系统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实施监督、防控、检查。 九、其他事项 (一)我市上缴省的调剂金由市统一上解省财政专户,省下拨市的调剂金由市统筹安排使用。 (二)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揭府办〔2003〕83号)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未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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