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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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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 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揭府办〔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揭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验收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09〕5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切实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市级统筹的范围和项目 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市将所辖县(市、区)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全部纳入市级统筹,即县(市、区)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发放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等支出所需的基金从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拨付,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核算由市统一管理。 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征缴基数:按粤府〔2006〕96号和揭府〔2006〕121号文执行。即: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下限,以后视工资增长情况每年度按一定比例调整提高,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下限;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上限。单位征缴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计算。 (二)征缴比例:单位缴费部分统一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的20%缴纳。 (三)征缴办法: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具体征缴办法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征缴基数和征缴比例如需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会市地税局、市财政局测算后制订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核算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划解:各级地税部门每月征收到的养老保险基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实际征缴基金总额(包括追缴欠缴部分)全部上划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直和各县(市、区)汇总后的支出需要按月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市财政部门将请拨的养老保险待遇总额拨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划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支付当月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会计核算。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辅助帐和出纳日记帐。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结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经办机构)、财政和地税部门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经济社会发展(包括GDP规模和就业总量等情况)、待遇支付和扩面征缴等情况做出下年度基金收支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区)执行,年终进行结算和考核。 (五)历年积累基金和债权债务的处理:从2010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1个月内将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全部缴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定期存款到期兑付后直接缴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历年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作挂帐处理,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清理回收,并缴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级统筹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核算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实施。 四、养老保险待遇核发与调整 (一)待遇计发办法:一律按粤府〔2006〕96号文执行。 (二)待遇支付办法:基本养老金的核发仍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三)待遇调整办法:基本养老金按省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调整。 五、建立基金收支责任分担机制 (一)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仍是本地区扩面征缴的第一责任人。市将按有关考核标准,在各县(市、区)参保人数、基金收支情况以及全市统筹测算数据基础上,核定并下达各县(市、区)年度基金征收任务。各县(市、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狠抓扩面征缴,完成年度市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确保市级统筹后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二)各县(市、区)未能完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且当年收不抵支(不含上解省级调剂金)的,缺口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60%,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负担40%;能完成扩面征缴任务,但仍出现支付缺口的,由县(市、区)负担40%,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负担60%。超支单位应在年度结算后的1个月内将财政负担部分划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不按时上缴超支负担数,由市财政直接通过预算扣款。 (三)纳入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可以从纳入市级统筹后当年基金结余中冲减,在5年内尚未冲销的,由原统筹地政府在第6年内还清。 六、数据和信息的管理 市级统筹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数据库,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数据和信息全部集中并入市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市与各县(市、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联网,实现数据统一、信息共享。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 (一)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不实行垂直管理,但其经办业务统一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全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规程。 (二)各县(市、区)可根据社会保险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在乡镇设立社会保险管理经办点,归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八、其他事项 (一)我市上缴省的调剂金由各县(市、区)上解省财政专户,省下拨市的调剂金由市统筹安排使用。 (二)市级统筹后,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我市区域内转移的,只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再办理个人帐户和视同缴费帐户基金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域转移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基金的工作经费仍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四)本实施方案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揭府办〔2003〕83号)和《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揭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09〕94号)同时废止。 (五)本实施方案未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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