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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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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府办函〔2010〕83号 印发揭阳市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 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揭阳市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揭阳市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考核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接受省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考评内容 (一)完成就业指标任务情况; (二)落实就业政策情况; (三)开展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情况; (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五)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情况; (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管理情况; (七)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 (八)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 (九)促进就业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三、考评等次及标准 考评满分为100分。考评等级及标准为: (一)优秀。优秀等次总量控制在考评对象总数的30%以内。优秀等次的考评分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 (二)达标。考评分为75分(含75分)至90分(不含90分)。 (三)不达标。考评分为75分(不含75分)以下。 四、考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考评工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评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评组,赴各县(市、区)开展现场考评活动。 (二)考评步骤。 1.自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本通知要求,于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对县(市、区)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自评工作,并将本县(市、区)就业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辅证材料一并报送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初审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发现疑问的,要求有关县(市、区)再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3.实地考评 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于2011年2月下旬赴各县(市、区)(含有关街道、乡镇)对考评内容进行实地随机抽查核实。考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本次考评主要采取听、看、查、议的方法进行。 听:听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关于2010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完成情况、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情况的汇报和监察、财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汇报。 看:主要看落实责任制的有关文件;出台就业再就业扶持实施办法的文件、“双转移”配套政策文件;有关建立机构、落实编制的文件;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看再就业培训、综合培训(实训)基地建设情况;看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情况等。 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查核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情况;查核“4050”人员再就业台账;查核“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台账;查核再就业资金落实使用情况;查核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岗位、社保补贴情况;查核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查核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情况;查核创业带动就业情况;查核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查核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情况;查核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接收)名册;核查各地审核通过的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的财政预算数正式文件;核查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和有关拨款工作经费的正式文件和到账凭证;核查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凭证。 议:在听汇报、看材料、查核有关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评议、评分,提出考核组的意见并反馈给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4.评定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评情况计算各县(市、区)考评分(计分办法:各地自评分占10%,市考评小组考评分占80%,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平时掌握情况打分占10%)并提出初评意见,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于2011年3月上旬前报市政府审定。 五、奖惩措施 (一)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全市通报表彰。 (二)考评等次为不达标的,全市通报批评。 (三)对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有关表彰,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全市政府系统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六、考评原则和纪律 (一)考评必须坚持科学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各县(市、区)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开展自评,严把自评打分关,对每项考评内容的评分都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 (三)考评组要严肃考评纪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考评活动,不得接受考评对象的馈赠。 附件:揭阳市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评分表 附件 揭阳市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评分表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自评分 市评分 计分方法 考评方法 考评 描述 一、完成就业指标任务情况 (24分) 对就业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纳入地方年度工作计划 1分 县(市、区)没有文件不得分。 核查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目标任务下达文件。 分解下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1分 县(市、区)没有文件不得分。 各项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3分 未完成计划数的扣3分。 1.对各县(市区)正式上报表格进行审核; 2.实地查看县(市区)相关原始统计表格; 3.抽查1-2个街道(乡镇)、社区,查看具体统计操作和原始资料。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3分 就业困难再就业人数 3分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 3分 未完成计划数的扣3分。 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上报的有关报表的审核意见评分。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 4分 未完成计划数的扣4分。 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90% 3分 未完成计划数的扣3分。 1.对各县(市区)正式上报表格进行审核; 2.以生源地划分原则,从各地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随机抽查10-15名毕业生进行电话访问。 “双困”毕业生就业率达100% 3分 二、落实就业政策情况 (31分) 制定出台政策和开展宣传 政策出台情况 2分 所有贯彻文件都出齐得2分,每发现一个没有出台的扣1分,扣完为止。 核查文件。 政策宣传情况 1分 电视、报刊和网站每宣传一次得0.5分,最高得1分。 核查在当地电视、报刊等主流新闻媒体或政府(管委会)网站开展政策宣传的记录和资料。 各项就业政策落实情况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3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1分,扣完为止。 1.考评方式: (1)电话访问:随机电话访问10-15名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了解税费减免以及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对每个访问作详细记录或录音。 (2)召开座谈会: ①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5-10人参加的座谈会。税务、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物价、银行等单位参加。具体了解:是否享受了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如未享受,是什么原因。是否按要求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确定申请条件、简化申请流程、给予贷款贴息等? ②企业和培训机构座谈会:4-5个企业,2-3个培训机构参加。具体了解:是否享受了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政策?如未享受,是什么原因。 2.核实办法: 对声称符合条件但未享受政策的个人和企业,与有关部门当场逐一核实,当场无法核实的,由有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核实情况,部门与个人、企业意见不一致的,由个人和企业负责举证,部门提供意见,经核实确属符合条件但未能享受政策的,视为未兑现。 特别说明:凡享受税收、收费、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总人数低于符合享受政策人员总数(含上年结转和当年新增)50%的,县(市区)不得分。 二、落实就业政策情况 (31分) 各项就业政策落实情况 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1分,扣完为止。 落实岗位补贴政策 3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1分,扣完为止。 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3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1分,扣完为止。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3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1分,扣完为止。 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3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1分,扣完为止。 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4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1分,未按要求执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有关规定的扣1分,扣完为止。 落实援助困难企业政策 3分 每核实一家企业每项政策未兑现即扣1分,扣完为止。 落实高校毕业生扶持政策 3分 每核实一人每项政策未兑现即扣1分,扣完为止。 三、开展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情况 (5分) 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库建设情况 1分 90%(含90%)以上的毕业生就业情况记录清晰得1分, 80%—90%的毕业生就业情况记录清晰得0.5分,低于80%(不含80%)不得分。 现场核查当地高校毕业生信息库。 岗位拓展计划开展情况 1分 完成年度任务得1分,完成50%(含50%)以上得0.5分,低于50%不得分。 核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台账。 创业引领计划开展情况 1分 完成年度任务得1分,完成50%(含50%)以上得0.5分,低于50%不得分。 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开展情况 1分 完成年度任务得1分,完成50%(含50%)以上得0.5分,低于50%不得分。 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开展情况 1分 完成年度任务得1分,完成50%(含50%)以上得0.5分,低于50%不得分。 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5分) 开展第六届“山洽会”劳务合作情况 1分 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得0.5分, 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得0.5分。 核查劳务合作协议和工作台账。 “南粤春暖”万场农民工专场招聘会落实情况 1分 完成年度任务得1分,完成50%(含50%)以上得0.5分,低于50%不得分。 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上报的有关报表的审核意见评分。 鼓励用人单位招收本省农村劳动力情况 1分 制定鼓励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办法的得0.5分,落实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办法的0.5分。 查阅鼓励企业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具体办法,核查相关资金支出台账。 完成年度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目标任务情况 2分 完成年度任务得2分,完成50%(含50%)以上得1分,低于50%不得分。 核查实施细则及相关台账。 五、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情况(6分) “新三年30万城乡就业援助”计划执行情况 2分 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得2分,完成80% (含80%)以上得1分, 低于80%不得分。 核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台账。 公益性岗位安置情况 1分 出台公益性岗位安置办法和措施得0.5分,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得0.5分。 核查文件及开发公益性岗位台账。 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归零 1分 实现动态归零得1分,否则不得分。 核查相关工作台账。 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2分 县(市、区)没有制定年度残疾人就业安置计划的,扣1分;市、县(区、市)没有完成年度残疾人就业安置任务的,扣1分。 核查工作方案及台账。 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管理情况 (10分) 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分 县(市、区)未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财政拨款的,不得分。 核查县(市、区)乡(镇、街道)编制、财政部门有关明确机构和经费的正式文件。 完善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 2分 街道(乡镇)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区聘请就业服务人员分别低于100%的,各扣1分。 核查县(市、区)有关落实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式文件。 就业失业登记进展情况 2分 县(市、区)未发放就业失业登记手册的扣2分;发放率低于当地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总量25%的,扣1分。 核查发放台账。 各项就业统计报表完成情况 2分 各项统计报表每发现一次不按时上报的,扣1分,扣完2分为止;统计报表每发现一次有错漏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上报的有关报表的审核意见评分。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情况 2分 使用省(市)统一软件办理业务并联网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足75%的,扣1分;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联网不足25%,扣1分。 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上报有关情况的审核意见和现场核查情况评分。 七、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8分) 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1分 县(市、区)没有开展创业服务的不得分。 核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台账。 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 2分 根据工作进度情况计分,该项工作未开展的不得分,完成进度达到50%的得1分,已完成的得2分。 核查相关文件和工作方案,实地考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 企业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行动实施情况 2分 组织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向企业输送科技人员,得1分;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创新服务,提升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得1分。 按照粤府[2010]50号文有关规定,考察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创建情况 2分 没有推荐县(市、区)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市、区)工作的,不得分。已获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直接得分。 核查推荐名单的正式文件。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建设情况 1分 未建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配备师资或没有组织创业培训的,不得分。 根据粤人社办[2009]1号文有关规定,核查有关认定文件以及相关师资与培训资料。 八、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5分) 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推进情况 3分 1.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和目标考评制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落实培训经费和加强培训资金管理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培训质量良好,就业率达90%以上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1.核查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考评情况等; 2.核查文件、管理制度以及资金拨付情况。 技能人才增长情况 2分 技能人才数量每增长0.5%,得1分,增长不足0.5%的不得分;最高为2分。 核查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情况。 九、促进就业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6分) 各级财政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2分 县(市、区)没有设立就业专项资金科目和没有投入,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核查财务科目和拨付经费的正式文件。 严格程序和规范管理 2分 按程序拨付资金并按规定管理的得2分。发现套取、骗取、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扣完资金管理的所有6分分值。 核查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申请和审核材料、资金拨付汇总表、资金拨付单据复印件、资金支出单据等资料。 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2分 资金结余量超过当年财政拨付量50%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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