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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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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揭府公〔2012〕4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2〕860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东山区磐东街道办事处阳美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6.6667公顷(折合10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揭阳市区201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商业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征收土地位于东山区磐东街道办事处阳美经联社集体土地6.6667公顷(折合100亩),现状土地用途为耕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揭阳市区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暂行办法》(揭府〔2002〕33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市区58平方公里内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的通知》(揭府〔2006〕107号)等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最高标准(水田)每亩6.6万元执行(计:1、土地补偿费每亩2.2万元;2、安置补助费每亩3.2万元;3、留用地补贴每亩0.6万元;4、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每亩0.6万元),补偿总额660.00万元。 五、征地补偿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揭阳市国土资源局东山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种类、数量,以揭阳市国土资源局东山分局、磐东街道办事处及使用权人原先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特此公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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