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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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村(居) 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揭府办〔20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0日 揭阳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基层建设,规范对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揭委发〔201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居)委会负责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村(居)委会应当协助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的巡查。各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检查督促村(居)委会执行本办法。 村(居)委会应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 第四条 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 (二)具有良好品行; (三)具有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资格;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由村(居)委会推荐,镇级安全监管机构审查,经培训合格,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授予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资格,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 村(居)委会负责对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进行日常管理,县(市、区)、镇两级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建立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三)了解和掌握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加强辖区内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巡查; (四)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并将检查发现的情况记录在案,同时向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五)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 配备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所需经费由村(居)委会承担。县(市、区)、镇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专项补助,补助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八条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事、安全监管机构每年度对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由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条 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或解聘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巡查员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巡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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