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揭府〔20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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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揭府〔2013〕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和《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规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对《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进行评估。经评估,《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经2013年3月29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1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保留《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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