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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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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 韶关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新时代耕地保护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全市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21号)、《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粤府办〔2019〕20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县级人民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以下称市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 第三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节约集约用地任务、“三旧”改造任务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市考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统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级人民政府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按照市国土空间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的指标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按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批复下达的任务确定,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等任务指标,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确定。 市考核部门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调整完善考核指标及相关内容的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经国家认可的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县级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数据、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等,作为考核依据。 第七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其中耕地保护指标占70分、节约集约用地指标占10分、“三旧”改造指标占10分、土地执法监察指标占10分;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如没有安排任务的项目,考核得分按全市平均分计入。 第九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制定方案。每年3月底前,市考核部门向各县级人民政府印发市年度考核方案,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自评考评。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方案的规定,对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在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4月中旬前报送市考核部门。各县级人民政府对总结、自评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如发现上报情况不实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项处理。 (三)实地检查。市考核部门组织考核组赴各县(市、区)进行实地检查,按照评分细则逐项检查评分。 (四)综合评价。市考核部门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检查和相关督查检查等情况,对各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结果报告,并从考核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地区中,按得分高低依次评选出1个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考核不合格。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奖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有任意一项指标未完成的。 (二)年度内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居全市首位的(不计算整改情况)。 (三)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按照问责政策扣除后县级大于100亩的地区,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未完成市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三旧”改造年度任务的。 (五)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被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约谈或问责的。 (六)存在违法用地国家级挂牌案件或明确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挂钩的违法用地省、市级挂牌案件且未按期结案的(市考核部门上报考核结果时,尚未到结案期限的,结案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评奖资格依据)。 (七)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自然资源例行督察等督察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较为严重的(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总量经整改后全市排名前三位的)。 (八)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九)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十)省、市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 第十一条 考核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且符合评奖条件的县(市、区)不足4个时,从一等奖开始空缺评奖。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市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涉农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地区,责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重点项目、民生工程、抢险救灾等项目用地除外)。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评分细则由市考核部门另行制定。《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4〕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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