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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韶府发函〔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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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全体同志回信重要指示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进一步做好革命功臣优抚工作的通知》精神,促进我市优待抚恤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抚对象 本次提标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抚恤补助的以下优抚对象: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三)红军失散人员; (四)在乡复员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老堡垒户(以下简称“五老”人员); (七)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八)参战(试)退役人员。 二、增发标准 各类优抚对象按下列标准增发抚恤补助: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均按每人每月增发430元; (二)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均按每人每月增发108元; (三)参战(试)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均按每人每月增发65元; (四)居住在农村的或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按不同残疾等级增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每人每月增发645元,七至八级残疾军人按每人每月增发430元,九至十级残疾军人按每人每月增发215元。 三、其它事项 (一)我市将与北部生态发展区其他地市进行区域联动,适时根据各地市补助发放水平进行相应调整,使北部生态发展区地市之间补助水平保持相当。 (二)增发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所需资金预算方案,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三)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优抚对象审核认定和抚恤补助发放工作。 四、实施时间 本次增发从2021年1月1日起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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