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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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7-3 惠府〔20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业经十一届1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和计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6日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2016年1月1日前实行计划生育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给予奖励的政策。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2002年9月1日前已办结退休手续,并办理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计划生育奖励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同意,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应停止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的计划生育奖励,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按月发放奖励金。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之后方达到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已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同意,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应从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年龄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逐月抵扣其原来享受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直至抵扣完原来享受的一次性奖励补助金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按月发放奖励金。奖励对象年龄界定以身份证出生时间为准。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或本市相关的规定予以扶助。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五条 奖励金由市、县(区)两级承担,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承担比例为:惠城区、惠东县、龙门县由市、县(区)各承担50%;惠阳区、博罗县由市承担30%,县(区)承担70%;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自行解决。第六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县、区财政、卫生和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发放。第七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须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请手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一寸)近照4张。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户口已迁出,则应复印独生子女户口簿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下列人员除应提供上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一)再婚家庭,应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二)独生子女为收养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三)2008年12月31日前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应提供退休时所在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情况证明;(四)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应提供迁出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证明。第八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对象名单、有关资料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同时,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重新公布的,可延长10日。(二)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三)确认。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每月对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第九条 奖励金的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对象可在到达领取年龄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到达领取年龄之月开始发放。超过领取年龄申请的,从提出申请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按月发放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从市外迁入的,应在迁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迁入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提出申请,自迁出地停发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一个月内未提出申请或首次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从提出申请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第十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一)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二)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开展对辖区户籍人口中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建立档案;(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并及时张榜公布;(四)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变动情况的调查核实等有关事宜。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一)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二)负责审核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申请人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四)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第十二条 市、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的职责:(一)对所属乡镇(街道)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二)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负责确认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三)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在每年8月底前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订奖励计划,并在9月15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以及市卫生和计生部门;市卫生和计生部门汇总各县、区摸底调查结果,制定全市奖励计划,并在9月底前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一)负责做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的预、决算工作,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二)监督检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手续:(一)未填写《申请表》的;(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三)非婚生育,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第十五条 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终止其奖励资格,依法收回下列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奖励金:(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的;(二)户口迁出惠州市或到境外定居的;(三)奖励对象死亡的;(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第十六条 奖励对象在领取奖励金期间,发生离婚、丧偶后,其子女仍属于独生子女的,可继续享受奖励金待遇。奖励对象户口在本市内迁移的,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奖励对象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已领取的奖励金不再退还。第十七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发生,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金的,由卫生和计生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申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上级卫生和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卫生和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一级卫生和计生部门通知后给予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在申请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奖励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对象可向上一级卫生和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和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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