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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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8-10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惠府〔201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6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对1988年惠州升格为地级市以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文件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任务已完成的292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惠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目录(共292件).doc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2日 相关附件: 惠府〔2018〕4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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