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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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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8-11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告 惠府〔2018〕60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部署,市政府决定从2018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柴油,从2018年12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Ⅵ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国Ⅵ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中的A标准,蒸气压指标全年不超过60千帕,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 二、从2018年9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当销售国Ⅵ车用柴油,在2018年8月31日24时前必须将全部柴油置换为国Ⅵ车用柴油。 三、从2018年12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当销售国Ⅵ车用汽油,在2018年11月30日24时前必须将全部汽油置换为国Ⅵ车用汽油。 四、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从2018年9月1日零时起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柴油油品名后加注“(Ⅵ)”字样标识,并从2018年12月1日零时起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汽油油品名后加注“(Ⅵ)”字样标识,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Ⅵ)”和“标号+汽油+(Ⅵ)”字样。 五、国Ⅵ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Ⅵ车用燃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六、市发展改革、经信、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Ⅵ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信局反映,电话:2808845。 特此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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