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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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6—13 惠府〔2016〕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业经十一届1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发挥户外广告在市场经济和美化城市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惠州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惠州市区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第四条 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及其设置进行监督管理。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惠州市区范围内(除市区中心区以外公路两旁)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设置申请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中心区以外公路两旁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设置申请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审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临时非固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申请受理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市区范围内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布点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商店招牌,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布点专项规划。第六条 在惠州市区利用公用设施、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空间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或在上述场所原有的户外商业广告使用期满可以继续设置的,须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挂牌竞价、拍卖等公开交易方式有偿取得使用权。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第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平面位置图、主体结构图;(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五)涉及建筑物使用安全和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的,应提交具备相关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六)委托申请的提交委托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惠州市区重要景区、公园、广场、街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周边环境统一协调,从严控制。第九条 在惠州市区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二)城市道路两旁的人行道、店面门前集散地、停车场地、绿化带不应设置落地广告,需设置指引告示牌、公益设施指示牌的,应按规定做好统一设置方案,并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沿惠州市区各主要街道两旁的建筑物设置广告,应保证其建筑立面的完整性,且不得影响原建筑物使用功能;(四)户外广告画面应美观大方、主题突出,并保持光亮、整洁,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应有安全保障,不得影响建筑物使用和消防安全;(五)沿街道建筑物需设置门店招牌的,原则上贴墙面统一设计、设置,应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墙面垂直悬挂广告招牌;(六)符合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路灯灯杆,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八)利用住宅楼宇屋顶的;(九)利用玻璃幕墙、封闭建筑物阳台的;(十)利用公益广告牌发布商业广告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安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加强广告版面的维护管理,确保美观、完好、整洁。广告版面空置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明确标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履行公益广告宣传等义务。第十三条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市容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惠州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作出拆除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限期拆除,依法对其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并将拆除决定抄送有关部门。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有效期5年。市政府2001年7月24日发布的《惠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惠府〔2001〕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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