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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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5-3 惠府〔2015〕11号 惠城区、惠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避免重复投资和二次施工,维护城市道路,美化居住环境,提高城镇燃气气化率,确保公共安全和管道燃气用户安全。根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管道燃气工程纳入市区市政公用事业设施配套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在市区规划区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必须将管道燃气纳入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市区规划区内管道燃气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建筑设计、施工技术相关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与施工规范监督实施,并将管道燃气工程验收文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内容。三、在管道燃气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尚在小区使用的气化站、瓶组站等应进行整改,使用管道燃气。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市区进行挖掘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了解管道燃气设施的走向和分布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提供本区域内燃气管道的路由资料。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必须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派人到现场指导施工,共同制定管道燃气施工保护方案,确保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五、管道燃气企业应进一步完善管道燃气设施标识系统,使标识系统更清晰、更易于识别。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不合格的燃气设施应提醒用户进行整改,消除燃气安全隐患。七、各县可参照执行本意见有关规定。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通知》(惠府办〔2005〕87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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