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废止)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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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2016〕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各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号公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省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的有关要求以及《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15〕15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均等化进程,确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现就调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 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提高“精神分裂症”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比例 将“精神分裂症(经专科医院系统治疗1年以上)”调整为“重症精神类疾病(经专科医院系统治疗1年以上)”,其特定门诊限额4000元维持不变,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从55%提高到95%,个人支付比例从45%降低到5%。 三、调整定点机构服务质量考评扣减方式 定点机构收取的参保人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的医药费用,社保经办机构不再扣减服务质量考评金。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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