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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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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5-31 惠府〔2015〕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1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园林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31日 惠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2号)和《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绿线保护和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土地、建设、水务、城管、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二)山体、江河、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四)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并作为《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原则、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第七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类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第八条 编制新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规划和修订已建成公园绿地的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依法报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线内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绿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占用期满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在城市绿线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建设实施按照法定程序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每年10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公园绿地建设计划,明确公园绿地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建设规模和资金来源,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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