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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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4—2 惠府办〔20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业经十一届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1日 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子信息、石化、汽车及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企业,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批发、零售等商贸流通业企业及其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总部企业的认定。第三条 总部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分类审核、社会公示、政府认定、动态监督等制度。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含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根据企业的职能、规模、辐射面等,划分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或职能型总部企业。第五条 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一)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二)经商务部或广东省外经贸厅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榜上榜企业。(四)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惠州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惠府〔2011〕100号)的规定执行。(五)境内(外)上市公司。(六)未符合上述1至5项条件的企业,按下列产业标准之一认定:1.先进制造业:符合我市制造业发展方向,属于电子信息、石化、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市、县(区)分成部分3000万元及以上。 2.现代服务业: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属于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旅游业等领域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市、县(区)分成部分300万元及以上;金融机构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惠府〔2011〕100号)的规定执行。3.商贸流通业: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方向,属于批发、零售业等商贸流通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市、县(区)分成部分1000万元及以上。 4.其他行业:符合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亿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市、县(区)分成部分1000万元及以上。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亿元及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市、县(区)分成部分3000万元及以上。第六条 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在惠州市注册成立,具有部分总部职能或行使单一管理职能的较大型企业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一)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在惠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榜上榜企业在惠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惠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惠府〔2011〕100号)的规定执行。(四)未符合上述1至3项条件的企业,按下列产业标准之一认定:1.先进制造业:符合我市制造业发展方向,属于电子信息、石化、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市、县(区)分成部分1000万元及以上。2.现代服务业: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属于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旅游业等领域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市、县(区)分成部分200万元及以上;金融机构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惠府〔2011〕100号)的规定执行。3.商贸流通业: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方向,属于批发、零售业等商贸流通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市、县(区)分成部分500万元及以上。 4.其他行业:符合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注册资金或净资产3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市、县(区)分成部分500万元及以上。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市、县(区)分成部分1000万元及以上。第七条 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企业)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外资企业向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其他类型企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第八条 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三)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四)企业出具承诺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址不从惠州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惠州纳税义务的承诺书;(五)企业所在县(区)政府的意见;(六)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第九条 受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审核。第十条 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总部企业,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惠府〔2014〕1号)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企业已享受地方财政给予的相同或类似的优惠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市原有企业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享受新设立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评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由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迁离我市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由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核实后取消其资格,由负责受理其认定申请的部门会同地方财政部门追回奖励和补助资金。第十五条 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财政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的,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的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获得的利益,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理总部企业认定事项。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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