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惠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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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4—4 惠府〔2014〕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研究,决定废止《惠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惠府办〔2008〕92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按省、市的有关新规定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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