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及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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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3-26 惠府办〔2013〕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及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一届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 惠州市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及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生质量,提升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规范对我市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管理,逐步实现老年人在我市免费乘坐公交车,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的办法》(粤价〔2012〕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以及企业承担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造成政策性亏损的补贴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5周岁以上的惠州户籍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的编码线路、站点、时间和车型营运,供公众乘坐,并按照核定票价标准收费的公共汽(电)车。 本办法所称补贴是指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老年人免费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以及本市辖区内企业承担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造成政策性亏损的补助。 第四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财政和老龄办等部门和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老年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小一寸蓝底彩色相片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老龄办或民政办、社会事务办(以下统称"居住地老龄办")申请免费办理优待证,市老龄办负责老年人申请资料的审核和优待证的发放。凡需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的老年人,均须办理优待证。 第六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可全程免费乘坐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交车。优待证只限本人使用,老年人乘坐公交车时,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规则》,主动出示优待证接受司乘人员的查验。 第七条 优待证采用"岭南通·惠州通"特种卡制作,特种卡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和全省公交一卡通CPU卡技术规范,实现跨企业、跨地区统计区分老年人乘车记录。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由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发放的旧版老年人优待证只可继续在原规定使用范围内使用,持旧版优待证的老年人可到居住地老龄办办理免费升级,换发新版优待证。自2014年1月1日起,旧版优待证停止使用。 第八条 在惠城区老年人免费办理优待证及提供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并按市和惠城区财政分享比例分担补贴费用;其他县、区老年人免费办理优待证由县、区财政给予补贴,提供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由公交企业所在县、区财政给予补贴。 老年人免费办理优待证单证补贴标准由市老龄办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定。 惠城区提供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补贴,以老年人刷卡乘坐公交车记录为依据,按照惠城区无人售票空调公交车成人(普通乘客)刷卡乘坐公交车价格计算补贴金额,但每台公交车每年给予最高不高于1.1万元的补贴,不足1.1万元的,按实际提供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和规定标准计算金额给予补贴;其他县、区提供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补贴由县、区结合普通市民刷卡乘坐公交车价格、以往补贴情况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记录等参照本办法确定。未能实现优待证刷卡的公交车辆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优待证的办证费用补贴由市、县(区)老龄办每年于1月20日前核定免费办理优待证数量及补贴金额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市、县(区)老龄办审核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定并拨付优待证办证费用补贴。 在惠城区辖区内的公交企业提供老年人免费乘车服务的财政补贴,由惠城区辖区内公交企业于每年1月20日前填写上一年度公交车辆老年人乘坐公交车记录和财政补贴申请,同时报送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市财政部门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 公交企业应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对拒绝老年人持优待证免费乘车的公交车,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本年度有效投诉2次以上(含2次)的,取消该公交车当年的年度财政补贴。 对将优待证交由他人使用的老年人,经查实后取消当事人办理优待证资格。 第十一条 公交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对申报财政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公交企业和单位,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追回骗取补贴的资金,取消该企业或单位当年度补贴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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