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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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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3-19 惠府〔2013〕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4日 惠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程序化水平,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府令第81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9〕802号)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统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的其他咨询评估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是指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业主申报的、委托其他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事项(以下统称"咨询评估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和建议的活动。评估结论和建议是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该项目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咨询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资人或其代理人(实施单位)。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咨询机构及其咨询评估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谁负责项目审批、谁委托咨询评估"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未经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的咨询评估活动的评估结论,不得作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并按约定完成咨询评估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总投资估算应以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主要控制依据和目标,建设内容或范围应以项目完备配置为目标。 第五条 咨询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需在惠州市辖区内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咨询评估的咨询评估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惠州市、县(区)依法登记或注册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二)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发的工程咨询评估资格,年检合格。 (三)具备对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的专业资质和技术力量。 (四)自备一定数量的咨询评估专家。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关于专家设定的标准,专家须从事相关专业领域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专家须与咨询评估机构所具备的评估资质专业相符,每个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本市行政区域外专家比例不低于60%。 (五)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单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惠州市区域内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10项(特殊行业除外)。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通过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全市统一共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服务商库。发展改革部门开展评估活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在咨询评估服务商库内选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评估服务供应商")。 第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投标时应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成为评估服务供应商的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明,或事业单位登记(批准)证明; (三)咨询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介、在编技术人员情况; (四)咨询评估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等相关资料); (五)各专业专家名单及专家简历、业绩介绍;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七)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咨询评估机构提交上述资料时须提供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查验,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单位印章。咨询评估机构对提交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咨询评估机构提交的投标资料进行审查,并以招标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服务供应商,中标的咨询评估机构纳入咨询评估服务供应商库。 服务期以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限为准。 被行政执法部门或行业协会暂停执业资格或限制执业范围,仍处于处罚期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入选评估服务供应商库。 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执业和守法、咨询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 检查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服务供应商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选择必须在咨询评估服务供应商库中分专业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严格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咨询评估机构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评估时,对拟选择的咨询评估机构应认真核查该咨询评估机构与拟委托咨询评估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咨询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审查的咨询机构之间、咨询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承担某一咨询评估事项编制任务的咨询机构,以及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对同一咨询评估事项进行审查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咨询评估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咨询评估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与同一咨询评估事项的编制单位、承担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审查的咨询机构、项目业主之间不得存在重大关联关系。 重大关联关系是指具有相同出资人、或有相同法人、或有上下级关系、或有持股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开展业务等情形。 第十二条 选择咨询评估机构时,发展改革部门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一)委托咨询评估应遵循"专业对应"原则,即入选的咨询评估机构具备的专业资质应与委托咨询评估事项所属专业相对应; (二)建安费估算2亿元以上(含2亿元)项目的咨询评估机构资质等级须为甲级; (三)资质等级为丙级的咨询评估机构承担的咨询评估事项项目建安费估算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 (四)评估服务供应商库中具备相应咨询评估条件的咨询评估机构在2家以上时,采取排序方式选择,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事项的咨询评估机构; (五)接受委托进行咨询评估事项评估的咨询评估机构应与发展改革部门签订《委托咨询评估合同》。咨询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委托评估的,应自接到发展改革部门的委托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并在下次排序时轮空一次,发展改革部门按本程序依次选择咨询评估机构。 评估服务供应商库内的咨询评估机构均无相应资质承担的咨询评估事项,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服务供应商库外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三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咨询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委托咨询评估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完成时限、评估方式、评估费用、付款方式和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咨询评估费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有关规定计算,由发展改革部门按《委托咨询评估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咨询评估机构支付。咨询评估费用由发展改革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建安费估算(含概算调整增加)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咨询评估事项,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一)评估论证。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次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本市行政区域外专家比例不低于60%;并必须有造价类和技术类专家组成,原则上按1:4比例配置)及有关部门召开咨询评估会议认真开展咨询评估论证。根据咨询评估工作需要,咨询评估机构可以要求项目业主补正有关材料。项目业主及有关事项编制单位应认真配合咨询评估机构做好相关评估工作,提供满足咨询评估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承担该事项的编制单位应按照专家和部门的意见对该事项进行修改和补正。 (二)提交报告。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委托咨询评估合同》中确定的要求和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经过修改和补正的事项进行评估,并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建安费估算(含概算调整增加)1亿元以下的咨询评估事项,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评估工作: (一)评估论证。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签署《委托咨询评估合同》并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咨询评估工作需要,咨询评估机构可以要求项目业主补正有关材料。项目业主及有关事项编制单位应认真配合咨询评估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二)提交报告。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委托咨询评估合同》中确定的要求和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其中建安费3000万以下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每增加1000万的可增加1个工作日),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咨询评估事项后,应严格按照咨询评估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在咨询评估过程中,咨询评估机构应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咨询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咨询评估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的,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按时提交咨询评估报告,并加盖单位印章(使用上级公司资质的分公司应加盖上级公司印章)。 咨询评估报告应依据或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告2008年第37号)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要求编写。 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咨询评估事项概况,评估过程及结果(必要性、选址合理性、建设内容和范围、规模标准、材料标准、品质标准、节能措施、建设实施方案比选、投资估算及投资估算表、管理使用成本估算),评估事项修改情况,评估意见,评估建议(咨询评估机构应对上述各方面提出明确的建议方案);对咨询评估事项的编制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及时将咨询评估报告送发展改革部门和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书面反馈意见。项目业主对咨询评估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将不同意见向发展改革部门作出说明;项目业主认为咨询评估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可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对咨询评估报告书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或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低劣的咨询评估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按照《委托咨询评估合同》约定,退回咨询评估机构重新咨询评估,严重的可撤销咨询评估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咨询评估事项进行审批,原则上应以经咨询评估修改后的咨询评估事项及咨询评估报告为依据,综合考虑项目业主意见。 经评估认为,在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范围和标准基础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项目总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准投资额的,项目业主应对项目建设范围或标准进行调整。不作调整或调整后仍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准投资额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按《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府令第81号)有关规定,将总投资估算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质量,并对咨询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承担咨询评估事项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工作;不得借承担咨询评估事项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其他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评估服务供应商及其排序、开展咨询评估的有关情况,包括评估服务供应商名称、咨询评估事项、参评专家和部门、咨询评估结果及咨询评估过程等。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受理对咨询评估服务供应商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从评估服务供应商名单中删除并列入禁止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咨询评估活动机构名单,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1年内累计2次退回修改的;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2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事项; (四)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2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事项;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每年组织对在惠州市开展咨询评估活动的咨询评估服务供应商进行考评,考核成绩优异的咨询评估服务供应商可通过奖励序号等办法,增加其在惠州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的业务量。考核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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