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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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3-12惠府办〔2013〕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监督管理,强化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增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切实保障公众权利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和仲恺高新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意见。博罗县、惠东县和龙门县公众参与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制定、建设、管理和其他相关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的意见征集活动;参与重要地段(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意见征集活动;参与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活动等。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一)通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置的意见箱、网站等平台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有关部门邀请,参加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的评审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现场发表意见; (三)通过有关部门设置的公示栏、规划展示点等了解和监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信息的公示情况;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邀请,担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义务监督员; (五)向有关部门举报各类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的行为; (六)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三、各级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确保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权利: (一)市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在具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布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方案、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内容,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接受公众监督;保护规划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前,应组织专家评审并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二)及时公布已审批通过的各类保护规划成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进行广泛宣传; (三)对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及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周边的重要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前,应邀请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居民代表等,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的形式,征询公众关于拟建项目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影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应采取在电视、报纸、网络和公示栏进行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采用评审、联审和报请本级政府规划委员会审议等方式; (四)对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一般性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前,应采取在电视、报纸、网络和公示栏进行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采用评审、联审等方式; (五)应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立反馈机制,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和公示栏等渠道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并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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