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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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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3—10惠府〔2013〕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业经十一届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5日 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和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友好关系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人士、海外华侨华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和非本市户籍的国内外人士,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之一的,经本人同意,可授予惠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惠州投资兴业,实际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或连续3年每年纳税金额(不含海关代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达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外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原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曾获评为惠州市荣誉市民的企业,如该企业在其原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获评惠州市荣誉市民后累计增加实际投资或纳税额达到以上标准的,其新任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可参评荣誉市民。 (二)热心公益事业,为本市公益事业捐款捐物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人士、海外华侨华人。 (三)对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发展经贸、交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人士、海外华侨华人。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推荐已在惠州投资兴业的国内外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属市直单位管辖的,由市外经贸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属各县、区管辖的,由各县、区外经贸、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并填写《惠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报县、区政府审定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报市外经贸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推荐尚未在惠州投资的国内外和港澳人士、海外华侨华人,属市直单位联系的,由市外事侨务局推荐;属各县、区联系的,由各县、区政府推荐报市外事侨务局。推荐尚未在惠州投资的台湾人士,属市直单位联系的,由市台湾事务局推荐;属各县、区联系的,由各县、区政府推荐报市台湾事务局。 (三)推荐为公益事业捐款捐物的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人士、海外华侨华人,属市直单位联系的,由市民政局推荐;属各县、区联系的,由各县、区政府推荐报市民政局。 (四)市外经贸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外事侨务局、民政局、台湾事务局根据荣誉市民评选标准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在征求市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意见后,形成本部门荣誉市民候选人名单,并由市外经贸局统一汇总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荣誉市民候选人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颁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证书、证章,并通过报刊、网络、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表彰。 第五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凭惠州市荣誉市民证可享受以下礼遇: (一)每年召开的惠州市人代会、政协会议,可申请旁听并优先安排; (二)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可邀请荣誉市民参加,并享受贵宾礼遇; (三)荣誉市民进出惠州地区口岸时,各查验单位给予宽检的礼遇; (四)荣誉市民的三代直系亲属在本市各级政府开办的幼儿园、学校入托入学,给予优先照顾; (五)荣誉市民在惠州投资办企业,兴办公益事业,购建住宅等,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惠礼遇; (六)每年赠阅《惠州统计年鉴》等惠州市可以公开的经济社会发展最新资料; (七)荣誉市民确有需要约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安排;荣誉市民对我市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人士、海外华侨华人,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荣誉市民资格。 第七条 取消荣誉市民资格程序按原授予程序办理,并通过报刊、网络、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第八条 每五年开展一次惠州市荣誉市民评选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惠府〔2005〕129号)和《关于修改〈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决定》(惠府〔2009〕4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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