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废止】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及提高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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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及提高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门诊特定病种项目从21种增加到26种,新增病种为:儿童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脑梗死和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等5项。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下列20项门诊特定病种的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年度限额统一为40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反复肺感染、精神分裂症(经专科医院系统治疗1年以上)、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活动期间、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不含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丙型肝炎)、帕金森病、糖尿病、冠心病(反复发作的心绞痛或心肌梗塞)、高血压病二期以上(含二期)、脑血管疾病及脑障碍性病变后遗症期、儿童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脑梗死和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就诊仅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服务中心)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其中,新增加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脑梗死和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参保职工办理特定门诊后就诊仅限于定点医疗机构。 三、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我市将适时作相应调整。 五、原我市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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