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贯彻省政府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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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3—4惠府〔20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监管行为,保障市场公平准入和公平交易,市政府对2012年9月30日前发布的市政府有关市场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关于贯彻省政府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0〕121号)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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