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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绿化工程实行苗木采购与种植分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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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3-31 惠府〔2013〕111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市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绿化工程实行苗木采购与种植分离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十一届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4日 惠州市市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绿化工程实行苗木采购与种植分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绿化工程项目管理,优化操作流程,通过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有效降低建设成本,节约资金,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工程结算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和国债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苗木采购与种植分离是指政府投资的绿化工程及政府投资工程中的绿化项目,苗木审定预算价达到规定金额的,建设单位应通过集中采购方式供应苗木,苗木种植中标单位负责种植养护的建设模式。 经批准不公开招标的项目、应急工程项目以及林业建设的营造林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苗木采购与种植分离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规范运作。绿化工程实行苗木采购与种植分离后,各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注重效益。绿化工程组织管理应注重实效,提高建设资金效率,节约建设成本。 (三)动态协调。绿化工程实行苗木采购与种植分离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或为实施项目建设而设立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特许建设项目为政府实施机关。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是指因技术规范要求等,需要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按相关程序经批准后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设计变更以及采购资金的增加,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府令第81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苗木招标采购 第八条 苗木招标采购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对绿化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认真进行审查,准确确定种植苗木的数量、品种、规格。 第九条 种植苗木的技术参数、数量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苗木采购时技术参数应准确、详细和完整。采购清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改苗木品种、规格。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施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做好苗木采购以及苗木供应计划。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对苗木采购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等实施监理,确保苗木采购符合设计要求。如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苗木采购后需更换苗木品种、规格的,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设计单位赔偿。 第十二条 苗木采购应按货物类实施政府采购,按现行的政府采购程序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第十三条 苗木采购价是指苗木工地结算价,具体包括购买苗木的价格、运输费、包装物料费、装卸费、招标代理费、中标服务费、税费等。 第十四条 苗木采购预算价确定原则:《惠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苗木品种,按发布的信息价确定;如无,则根据市场询价确定。 第十五条 采购的苗木与采购清单品种、规格有变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苗木采购后,不得擅自变更苗木品种、规格。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实际采购的苗木与采购清单品种、规格无变更,但数量增加,且其增加的苗木总价在苗木采购中标价10%(含10%)以内的,按跟标采购程序办理;其增加的苗木总价超过苗木采购中标价10%的,按《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府令第81号)及其它相关规定经批准后,按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苗木供应与验收 第十七条 因征地、拆迁等建设单位原因造成苗木不能按计划种植,需要苗木供应商推迟供苗的,推迟时间30天以内的由苗木供应商负责免费养护;超过30天的,从逾期的第2天起对苗木供应商给予养护费补偿。参照《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算价指标(2006)》相关标准,补偿养护费包括苗木淋水、施肥、病虫害防治、土地占用费(或租金)等,补偿养护费标准如下: (一)地被植物、水生植物补偿养护费9.3元\/平方米o年(0.0255元\/平方米o天)。 (二)灌木(不含80厘米及以上灌木球)按每平方米种植20株计算,补偿养护费0.465元\/株o年(0.0013元\/株o天)。 (三)乔木补偿养护费40.17元\/株o年(0.11元\/株o天)。 (四)80厘米及以上灌木球补偿养护费,按乔木补偿养护费标准计算。 补偿养护费超过苗木采购价10%(含10%)的应报市政府审批。如人工费、土地占用费等发生较大变化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等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对补偿养护费的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和苗木采购合同约定,提前通知苗木供应商供应苗木。苗木供应商应根据建设单位通知,及时做好苗木供应,如不能按期供应苗木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计算标准扣减苗木采购资金。 第十九条 苗木供应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绿化设计、监理、苗木种植中标单位及相关单位参与。 第二十条 苗木供应验收不合格的,参与验收的单位任何一方不签字确认,苗木不予接收。 未经有关各方签字确认的苗木予以种植的,造成的相关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第四章 苗木种植与养护 第二十一条 苗木种植与养护按工程类实施招标采购,苗木种植与养护由苗木种植中标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苗木种植的定额损耗,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粤建市〔2010〕15号)规定的损耗率乘以苗木采购相对应的中标单价计算,列入苗木种植中标单位结算。 第二十三条 苗木养护分为成活保养期和保存保养期,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粤建市〔2010〕15号)规定,种植期满后第1~3个月为成活保养期,第4~12个月为保存保养期,成活保养期与保存保养期期限届满后,应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结合各类苗木的特性,成活保养期、保存保养期限具体如下: (一)灌木(含地被植物)成活保养期为1个月、保存保养期为5个月。 (二)乔木(不含单干地径超过20厘米的棕榈科苗木,胸径超过30厘米的乔木)成活保养期为3个月、保存保养期为3个月。 (三)单干地径超过20厘米的棕榈科苗木,胸径超过30厘米的乔木,成活保养期为3个月、保存保养期为9个月。 第二十四条 苗木种植中标单位应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因施工进度缓慢等原因,造成苗木不能按约定种植的,应依法承担苗木供应商的苗木养护费和其他违约责任,并在相关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苗木未按计划种植的责任认定,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签证,报项目相关部门审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苗木种植和养护期的监管,督促苗木种植中标单位按绿化设计要求种植,及时制订养护计划,定期对苗木淋水、施肥、灭虫、治病,并及时补植修剪,提高苗木成活率。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水利等有行业规定的绿化项目,苗木种植的定额损耗、成活保养期和保存保养期及养护费按其行业有关规定计算。 第五章 苗木预算编审与结算 第二十八条 苗木采购、种植、养护预(结)算由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负责审核,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后,应报市(行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应按现行的清单计价办法送审预算和竣工结算。 苗木采购按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的清单预算价组织采购。 交通运输行业的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九条 苗木采购价款根据下列情形分别进行结算: (一)供应的苗木与采购清单品种、规格、数量无变更的,苗木采购价款结算按采购中标价、建设单位要求推迟供应苗木按规定应补偿的养护费、逾期供应苗木违约金等金额予以确定。 (二)供应的苗木与采购清单品种、规格无变更,数量增加或减少的,苗木采购价款结算按采购中标单价、实际供应苗木数、建设单位要求推迟供应苗木按规定应补偿的养护费、逾期供应苗木违约金等金额予以确定。 (三)苗木供应与采购清单品种、规格发生变更的,苗木价款结算按照经市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批准采购的实际品种、规格和数量,以及建设单位要求推迟供应苗木按规定应补偿的养护费、逾期供应苗木违约金等金额予以确定。 第三十条 苗木种植费用按现行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粤建市〔2010〕15号)清单计价办法计算(不含苗木采购费)。 苗木种植费、苗木种植土费、苗木定额损耗费、苗木种植施工项目措施费、苗木保管费、其它项目费、规费、税金(不含苗木采购税金)按清单计价结算办法列入苗木种植施工总造价。苗木保管费为苗木采购中标价的1.5%。 交通运输、水利等项目有行业规定的,按其行业规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绿化工程监理费根据苗木采购结算价和苗木种植结算价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含特许建设项目),经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的苗木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绿化项目,实行苗木采购与种植分离,建设单位按审定的苗木清单与预算价依照本办法组织采购;经审定的苗木预算价在50万元以内的绿化项目,不实行苗木采购与种植分离,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执行。 特许建设项目的苗木采购资金,列入特许建设项目总投资,采购资金由特许建设者缴入市财政专户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投资回报率按征收补偿、设备购置类别的回报率计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市直单位政府投资的绿化工程及政府投资工程中的绿化项目,已签发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已签订施工合同(含特许建设项目)的,按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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