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惠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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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3-29 惠府办〔2013〕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和《惠州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惠市委办发〔2013〕4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惠州市审批、备案权限范围内(含上级授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减少前置、并联办理、信息互通、限时办结"的要求,凡《改革方案》规定的建设方案审批阶段、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和国家(政府)验收阶段内各审批、验收事项,在同一审批、验收阶段内由建设单位向各审批、验收部门提出申请,各审批、验收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步办理。 二、实施范围 (一)建设方案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事项,根据项目性质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以下事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审、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审批,节能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征占用林地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取水许可审批、水利基建(小水电)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通航水域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通航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及修缮的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批、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备案,港航工程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等。 (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事项,根据项目性质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以下事项: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设计审查,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审查、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人防工程设施设计审查,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查、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经营性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配套建设环卫设施设计审查,小水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港航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等。 (三)国家(政府)验收阶段的并联验收事项,根据项目性质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以下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办理市直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监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环保"三同时"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节能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电梯安装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及工程质量验收,经营性公共场所竣工验收,配套建设环卫设施验收,港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 三、具体要求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窗口、初步设计审批服务窗口和国家(政府)验收服务窗口。相应窗口负责统一收取相关事项申报材料,并对材料齐备性进行审查,收件后根据申请事项分发至相关审批、验收部门办理,相关审批、验收部门办理结果统一交由相应窗口发放。 (一)建设方案阶段并联审批。建设单位凭建设方案牵头审批部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项目用地证明文件,以及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在完成相关技术审查后,可同时向本审批阶段内各支撑性审批事项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各审批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不前置、同步办理、限时办结。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在各项支撑性文件完成后,牵头审批部门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 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办理所有审批事项的基础材料,按规定必须由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机构编写,相关内容必须满足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的要求,以专篇形式体现。所有审批事项的文本编制,没有明确必须由相关资质机构编制的,其编制机构都应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并联审批。建设单位可一次性向初步设计牵头审批部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申请该阶段内项目必须的全部技术性审查。初步设计牵头审批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发相关、互不前置、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发放的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资料,当天分发到相关支撑性技术审查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技术联合审查会议;相关技术审查部门在联合审查会议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不前置、同步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反馈牵头审批部门;牵头审批部门将审查意见统一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要求修改补正后申请并联审批。牵头审批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在各项支撑性审批完成后按规定时限完成。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设计进度先行向专业审查部门申请专项审查和审批。 (三)国家(政府)验收阶段并联办理。建设单位可一次性向国家(政府)验收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申请该阶段内项目必须的全部国家(政府)验收。国家(政府)验收牵头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发相关、同步办理、统一发放的要求,统一受理项目验收申请资料,当天分发到建设项目未完成的相关支撑性专业验收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组织各相关国家(政府)验收主管部门现场联合勘察;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在现场勘察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不前置、同步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出具验收意见;项目国家(政府)验收批复(备案)在各项支撑性专业验收完成后按规定时限完成。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先行向专业验收部门申请专项国家(政府)验收。 (四)各阶段审批、验收牵头部门在收件窗口完成资料完备性审查,决定是否收件;相关审批、验收部门在收件后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合规性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反馈收件窗口,需补充修改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各审批、验收部门按《改革方案》规定的审批、验收时限完成审批、验收。 (五)各审批、验收部门应根据并联审批、验收的工作特点,调整人员配备,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同一审批、验收阶段内一个部门办理多个审批、验收事项的,审批、验收部门应建立内部牵头办理机制,优化内部审批、验收程序,整合内部业务分工和工作流程,强化部门内设机构联动效应,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合并办理。同一部门的审批、验收事项,如以该部门其他审批、验收事项为支撑的,审批、验收部门依据前一审批、验收事项批准文件直接办理下一审批、验收事项,无需建设单位再向同一审批、验收部门申请。 (六)依托惠州网上办事大厅建立投资项目咨询服务综合平台和审批信息平台。各审批、验收部门在投资项目咨询服务综合平台公开本部门审批、验收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分项目类型为建设单位指引各阶段需办理的各项审批、验收事项。各审批、验收部门通过审批信息平台将项目受理、办理结果等项目有关信息即时互相抄告,实现资料、文件和审批信息在网络上流转和共享。 (七)投资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单位应对外公开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在相关审批、验收部门完成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出具受理回执时一并告知收费要求,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相关审批、验收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缴纳的费用后,应开具票据连同受理回执交收件窗口统一发放。 四、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把并联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范围,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将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实施人员办理行政审批的行为纳入本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对违规行为要严格问责,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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