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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进场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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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4—31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进场管理细则》的通知惠府办〔2014〕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进场管理细则》业经十一届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9日 惠州市政府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进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BT、BOT项目)投资人的招标投标进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BT、BOT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的进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实施机关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BT、BOT项目进场确定投资人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做好进场前的准备工作。 项目实施机关有权自行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许可和项目实施机关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项目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BT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进场交易时,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三)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批复(水利项目除外); (四)工程预算书批准文件; (五)招标代理委托书(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进场提供); (六)项目实施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 (七)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八)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BOT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进场交易时,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的审查意见; (三)招标代理委托书(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进场提供); (四)项目实施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第七条 项目资料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并经交易中心核对无误后,交易中心应依法进行日程及场地安排,并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依法发布招标公告。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退回项目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待完善相关资料后,另行进行日程及场地安排并发布招标公告。 项目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依法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惠州日报上发布。 第八条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可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交易中心递交报名资料,项目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向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发售项目招标文件。 第九条 报名的投标人人数或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未达到规定要求需重新组织招标的,应按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会议、书面答疑等答疑方式向项目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书面疑问。采取答疑会议方式的,答疑会议应在交易中心进行。 项目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人的疑问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布,同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到市交易中心递交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开标评标。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若采用评标专家评审方式的,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由项目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相关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交易中心应对抽取全过程进行见证。 第十五条 开标评标会由项目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对开标评标会全程监督。 交易中心应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会进行见证并支付公证费用。 第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项目实施机关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交易中心应当记录整个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项目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重新组织投资人招标。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交通类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它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项目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中心提出。项目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交易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拟定中标通知书交项目实施机关确认,项目实施机关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确认并交回交易中心,中标人缴纳交易服务费后,交易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关应依法确定中标人,如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应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并实行封顶,最高为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关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项目实施机关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对项目实施机关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项目实施机关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BT、BOT项目进场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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