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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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惠府办〔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补充耕地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快推进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并报送市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精心组织并尽快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作,确保完成2009年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任务。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要求,共同做好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互相协调,尽职尽责,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每月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做好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县、区的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和2009年年度计划要在3月底前报省、市国土资源及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资金项目原则上由各县、区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有计划地从耕地后备资源地块中安排市级项目,并列入年度计划。各县、区负责实施的市财政资金项目,所获得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按市级占80%,县、区级占20%分配。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落实2009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已到位的马上组织实施。同时,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开展补充耕地工作。 四、做好利用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各项工作 (一)社会资金是指企业、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非财政性资金。 (二)各类社会资金可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年要有计划从耕地后备资源地块中分批选择项目引入社会资金开发整理补充耕地。 (三)利用社会资金补充耕地项目应进行项目前期审核。项目前期审核申报由县、区土地整理机构或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土地整理机构)负责。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和林业部门进行项目前期审核后报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利用社会资金项目前期审核批准后,县、区土地整理机构必须按《办法》的规定组织项目区的勘察测量、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项目设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应进行招投标。项目设计方案及投资预算经批准后,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者,并由土地整理机构与其签订开发补充耕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为加强项目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利用社会资金项目在实施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并做好施工记录。 (六)项目验收应严格按《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程序、方法和材料要求进行,不得降低标准。 (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使用社会资金开发整理所取得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由投资者与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双方确定,并在项目招标时明确。社会投资者所获得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其自主在省内进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归投资者,但投资风险自担。在转让价格同等的条件下,当地政府有优先受让权。同时,社会资金投资者和补充耕地指标受让者必须将转让合同报送当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并由其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五、财政资金的使用 按《办法》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 财政资金的使用、拨付及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在各个环节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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