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关于修改《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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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决定惠府〔2009〕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3月16日十届8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关于修改〈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惠府〔2005〕129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惠州投资兴业,投资额达2000万美元以上的或上一年纳税金额(不含海关代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外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 二、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热心公益事业,为公益事业捐款捐物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人士、海外华侨华人”。 三、第三条第一项中的“法人代表”修改为“法定代表人”;“商检”修改为“检验检疫”。 四、第三条的原第三项调整为第四项。在第三条中增加一项内容作为第三项,其内容为:“(三)推荐为公益事业捐款捐物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人士、海外华侨华人,属各县、区联系的,由各县、区政府推荐报市外事侨务局、民政局,市外事侨务局、民政局根据荣誉市民评选标准审核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属市直单位联系的,由市外事侨务局、民政局推荐上报市政府。” 五、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荣誉市民每年可免费在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或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或惠州市中医院进行健康检查一次”。 六、原第八条调整为第九条;原九条调整为第十条,并修改为:“本办法自2005年9月8日起施行。市政府2002年6月5日印发的《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即“第八条 每五年开展一次惠州市荣誉市民评选活动”。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和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友好关系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人士、海外华侨华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和非本市户籍的国内外人士,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之一的,经本人同意,可授予惠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惠州投资兴业,投资额达2000万美元以上的或上一年纳税金额(不含海关代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外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 (二)热心公益事业,为公益事业捐款捐物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人士、海外华侨华人。 (三)对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发展经贸、交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人士、海外华侨华人。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推荐已在惠州投资兴业的国内外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属各县、区管辖的,由各县、区外经贸、经贸部门推荐,并填写《惠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报当地政府审定,然后以政府的名义报市外经贸局、经贸局,市外经贸局、经贸局根据荣誉市民评选标准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意见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市直单位管辖的,由市外经贸局、经贸局推荐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上报市政府。 (二)推荐尚未在惠州投资的国内外和港澳人士、海外华侨华人,属各县、区联系的,由各县、区政府推荐报市外事侨务局、外经贸局、经贸局、民政局,市外事侨务局、外经贸局、经贸局、民政局根据荣誉市民评选标准审核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属市直单位联系的,由市外事侨务局、民政局推荐上报市政府。 推荐尚未在惠州投资的台湾人士,属各县、区联系的,由各县、区政府推荐报市台湾事务局,市台湾事务局根据荣誉市民评选标准审核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属市直单位联系的,由市台湾事务局推荐上报市政府。 (三)推荐为公益事业捐款捐物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人士、海外华侨华人,属各县、区联系的,由各县、区政府推荐报市外事侨务局、民政局,市外事侨务局、民政局根据荣誉市民评选标准审核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属市直单位联系的,由市外事侨务局、民政局推荐上报市政府。 (四)市政府办公室审核荣誉市民候选人材料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颁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证书、证章,并通过报刊、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表彰。 第五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凭惠州市荣誉市民证可享受以下礼遇: (一)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可邀请荣誉市民参加,并享受贵宾礼遇; (二)荣誉市民进出惠州地区口岸时,各查验单位给予宽检的礼遇; (三)荣誉市民每年可免费在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或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或惠州市中医院进行健康检查一次; (四)荣誉市民的近亲属到惠州市重点小学、中学就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荣誉市民及其随行人员在惠州市政府所属宾馆住宿,享受五折优惠; (六)荣誉市民乘坐的小汽车路经市属路桥收费站免缴过路(桥)费; (七)荣誉市民在惠州投资办企业,兴办公益事业,购建住宅等,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惠礼遇; (八)荣誉市民享受市政府今后制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六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人士、海外华侨华人,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荣誉市民资格。 第七条 取消荣誉市民资格程序按原授予程序办理,并通过报刊、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第八条 每五年开展一次惠州市荣誉市民评选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释和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8日起施行。市政府2002年6月5日印发的《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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