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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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2010〕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或者行政复议过程中形成的,案件办结后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给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每年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部门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或者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相互评查的方式进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作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六条 接受评查的案卷为已装订成档的纸质案卷,由组织评查机关指定或评查组随机抽取。评查机关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 (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 (三)评查工作小组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 (四)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以现场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询问行政执法单位和案件承办人员。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告知行政救济措施;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八)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九)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十)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十一)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罚没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二)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复议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复议文书、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否进行合议; (四)行政复议审理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五)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 对案卷形式的评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二)文书材料是否完整,要件有无遗漏; (三)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做到一案一卷; (四)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五)纸张是否无破损,装订是否整齐; (六)书写文书是否使用耐久的墨水。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评查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评查机关对被评查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反馈,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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