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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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2011〕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业经十届1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市、县(区)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 (二)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办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六)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七)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减免征收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八)行政征用的依据、权限、程序、补偿标准; (九)行政给付的种类、数额、标准; (十)行政检查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二)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三)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五)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十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通告;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三)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五)在办公场所放置印制的公示册、公示卡; (六)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执法职能调整后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提出疑问、要求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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