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印发《惠州市现代产业100强重点培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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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201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现代产业100强重点培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届1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惠州市现代产业100强重点培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惠州市现代产业100强重点培育项目(以下简称100强项目)的统筹管理和扶持力度,以100强项目培育建设为载体,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市100强项目的培育、组织申报、评审、优惠政策落实、动态调整等管理工作。市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100强项目的培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100强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我市现代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产业龙头性、示范性和发展潜力,并经建设单位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和市政府审定后确定的重大项目。100强项目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和现代农业等五大行业的项目。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必须是在惠州市辖区内登记注册且依法纳税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项目建设和管理(运营)能力,项目投资地点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二)符合产业政策,属于惠州市现代产业100强项目支持范围; (三)具有一定规模、品牌知名度和先进管理技术,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 (四)项目建设条件比较落实,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国家、省的产业发展政策,结合惠州发展实际,定期对我市现代产业100强项目的支持范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逢双数年度的8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100强项目的申报工作。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申请报告书。申请报告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上年度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在《惠州日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100强项目名单。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优先支持100强项目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并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农业、财政等部门应支持100强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市100强项目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共1.5亿元,扶持100强项目中的重点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具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推进银企合作,金融机构优先支持解决100强项目建设贷款。优先支持100强项目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获得信用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对在《广东现代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范围内的100强项目,优先安排项目用地。现代农业20强项目所涉及的生产设施、农田基础设施用地,可按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而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符合集约用地条件的100强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十二条 优先解决100强项目用水、用电。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条件的100强项目,物价部门应优先纳入实施鼓励性水价政策的范围,供电部门应列入市重点用电保障企业目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给予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优惠。100强项目已按规定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规划报建时,市政设施配套费按50%缴纳,但已按有关规定享受该收费减免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减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和省的收费外,凡是收费标准规定有上、下限幅度的,对100强项目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第十五条 优先支持100强项目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享受我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的优惠政策,优先推荐参与全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和科学技术奖评选。 第十六条 优化通关服务。对100强项目,建立海关与企业联系沟通机制,优先落实减免税审批、快速通关等措施。 第十七条 优先支持100强项目企业参加省、市组织的大型会展活动,加大力度支持企业招商引资、产品推广和企业宣传。 第十八条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100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和节能降耗等先进典型。 第十九条 建立领导责任制度。明确100强项目的市政府主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领导和责任人应加强对所挂钩负责100强项目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100强项目按计划推进。 第二十条 建立部门分工合作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100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农业、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保、金融、消防、供电、通信、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加强对100强项目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100强项目单位应设立联络员,建立季报制度,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立日常检查制度。100强项目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对上述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考核奖评制度。每年组织一次100强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对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成绩突出的100强项目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100强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骗取100强项目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实,取消其100强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已享受的专项扶持资金、减免的税费和其他的优惠全数追回,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100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100强项目名单。对已经建成或因各种原因无法实施的100强项目进行调整,增补符合条件的现代产业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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