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印发惠州市抗洪抢险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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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抗洪抢险补助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8〕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抗洪抢险补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三防办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惠州市抗洪抢险补助办法 为鼓励群众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参加水利工程抢险行动; (二)参加水上救援行动。 二、补助对象 参加抢险的农民群众。 三、补助标准 每人每天补助50元,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四、补助经费构成比例 每人每天50元补助标准中,其中市财政负担25元,县、区负担15元,镇(乡、办事处)负担10元。 五、补助核查办法 (一)镇(乡、办事处)组织的抗洪抢险救灾行动,由镇(乡、办事处)确定参加抢险人数,完成任务后,登记造册报县、区三防办审核,再报市三防办审批,报分管市领导签批后,由市、县(区)、镇(乡、办事处)财政按比例核发给个人。 (二)市、县(区)组织的抗洪抢险救灾行动,由市、县(区)领导确定参加抢险的人数,由有关部门和镇(乡、办事处)组织人力投入抢险。完成任务后,由参加抢险的有关单位和镇(乡、办事处)登记造册送市三防办审核,报分管市领导签批后,由市、县(区)、镇(乡、办事处)按比例核发给个人。 (三)群众自发组织的抗洪抢险救灾行动,由县、区三防办派人到实地核查,确定抢险工作有成效的,按工程量给予一定补助。具体由县、区三防办向市三防办书面报告,报分管市领导签批后,核发给个人。 六、补助资金监管办法 (一)补助资金发放前应张榜公布,由参加抢险的本人签名领取。 (二)各级政府必须按比例足额发放补助资金,不得扣留挪用。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具体由市三防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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