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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印发《惠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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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2009〕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月十六日惠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8〕25号)精神,全力做好劳动力培训工作,加大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监管力度,实行领导负责制,规范运作,保证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确保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一)各县、区政府县、区长,由市组织考核; (二)各乡(镇)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由县(区)组织考核。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绩; (三)分级考核,奖惩结合。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制定落实培训转移就业配套政策情况。 1.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定出台“双转移”决定贯彻意见。 2.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出台《广东省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意见》、《广东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 3. 各地制定出台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具体操作规程和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4. 成立或指定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工作。 (二)技能培训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 将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 2. 完成年度技能培训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目标任务。 (三)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1. 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分类培训任务和具体政策措施。 2. 积极协助省、市开发专项能力项目、新职业标准、考试大纲、培训教材。 3. 确保培训质量。农村劳动力培训后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技能证书的比率不少于80%。 4. 就业率不低于85%。 5. 及时将培训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6. 开展校企合作、校园合作、校镇合作培训。 7. 实行农村劳动力培训资料上墙公示制度,设立培训情况公布栏。 (四)完善各级培训体系情况。 1. 依托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网络。 2. 建立一个占地4000m2~5000m2、拥有10个专业(工种)以上培训能力的综合性培训基地。 3. 认定一批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 4. 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设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并挂牌运作。 5. 建立远程职业培训网络体系。 6.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按规定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 (五)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台帐情况。 1. 建立“一户一技能”工作台帐。 2. 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资源普查(村、镇、县三级)台帐。 3. 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教学管理台帐。 4. 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档案库。 (六)落实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资金情况。 1. 各县、区政府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2. 按惠市委发〔2008〕25号文规定全面落实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贫困人口培训期间生活补贴。 3. 制订农村劳动力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绩效评估办法,建立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投入、使用和规范管理的约束激励机制。 第五条 考核等次及标准。 考核实行量化评分,满分为100分,等次及标准为: (一)≥90分,优秀; (二)≥70分且≤89分,合格; (三)< 70分,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组织。 对各县、区政府的考核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考核由县、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县、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 第七条 考核步骤。 (一)自评。 每年3月1日前,各地政府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组织对本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上一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 (二)核对。 上一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对下一级政府劳动力转移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有疑问的,应进行协调并补充相关资料。 (三)抽查。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组成检查组,赴各地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结果对劳动力转移考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评定并报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八条 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达到优秀等级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评分数为不合格等级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政府,取消其当年参加上一级人民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惠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自评分市评分计分 方法考核方法具体描述一、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配套政策制订落实情况(10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订出台《决定》的贯彻意见3分 不按时出台的扣2分查核各县、区出台的相关贯彻意见及制订日期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出台《广东省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意见》、《广东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3分 未出台的不得分查核各县、区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的具体办法 各地制订出台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具体操作规程和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2分 不按时出台的扣1分查核各地出台的相关操作规程和认定管理办法 成立或指定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考评2分 未成立机构的扣1分,未制订考核办法的扣1分,未组织考评的扣1分,扣完为止核查机构设置正式文件,及制订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文件 二、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目标任务完成情况(18分)将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2分 未按时下达任务的不得分核查县、区下达的正式文件(县、区对街道、乡镇) 完成年度转移技能等级培训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目标任务16分 比下达任务低5%以内(含5%)的扣6分,低5%-10%的扣10分,低超过10%的扣16分核查培训台帐 三、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开展情况(23分)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分类培训任务和具体政策措施3分 不按时制订的不得分核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文件 积极协助省市开发专项能力项目、新职业标准、考试大纲、培训教材2分 未协助的不得分核查协助市开发有关文件 确保培训质量。农村劳动力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少于80%5分 75%-80%(不含80%)的扣3分,少于75%的扣5分考核组抽查考证台帐 就业率不低于85%5分 80%-85%(不含85%)的扣3分,少于80%的扣5分考核组抽查培训就业台帐 及时将培训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3分 不按时录入的不得分查阅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情况 开展校企合作、校园合作、校镇合作培训3分 校企合作培训低于50%的扣2分;未签订合作培训协议书的扣1分查看合作协议书 实行农村劳动力培训资料上墙制度,建立培训情况公布栏2分 任何一个乡镇未建立的扣1分,扣完为此抽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四、完善各级培训体系建设(15分)依托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网络5分 未建成的扣5分核查基地建立正式文件及其相关资料 建立一个4000m2~5000m2、拥有10个专业(工种)以上培训能力的综合性培训基地2分 不达标的不得分现场查看 认定一批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1分 未认定的不得分核查机构认定正式文件 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设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并挂牌运作2分 未建立的不得分现场查看 建立远程职业培训网络体系1分 未建立的不得分考核组浏览培训网络运行情况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按规定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4分 未建立的不得分;有建立但不规范的扣 分查阅技能鉴定相关资料 五、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台帐(20分)建立“一户一技能”工作台帐5分 为建立的不得分查阅相关台帐 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资源普查(村、镇、县三级)台帐5分 未开展资源普查的不得分查阅相关台帐 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教学管理台帐5分 未建立的不得分查阅相关台帐 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档案库5分 未建立的不得分现场查看 六、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14分)各县、区政府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4分 不纳入预算的不得分核查县、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正式文件 按规定全面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贫困人口培训期间生活补贴6分 任何一项补贴不落实的,扣2分,扣完为止邀请10-15名农村劳动力和10名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座谈会,了解是否享受了职业培训等补贴经费 制订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绩效评估办法,建立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投入、使用和规范管理约束激励机制4分 未制订办法扣2分,未建立机制扣1分,扣完为止查阅相关办法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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