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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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惠府〔2007〕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省驻惠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惠州市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产业结构,推动金融业加快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扩大金融开放,防范金融风险,创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积极吸引金融机构落户惠州,全面建立与惠州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推进惠州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协调管理 市政府成立惠州市金融业发展领导小组,并成立非常设议事机构——市支持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加强对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协调和管理。 市金融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我市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协调与决策。 市支持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为市政府金融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委员由市金融办提名,报市政府审定聘任。 市金融业发展领导小组和市支持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办具体负责。 三、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为鼓励金融机构落户惠州,市政府对新设立相关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在惠州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惠州新设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现有金融机构在中心镇新设立营业网点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惠州新设立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惠州新设立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惠州设立农业保险公司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惠州新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机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在惠州新设立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以及隶属于法人金融机构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以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 2.在惠州新设立证券公司地区管理总部,且所辖证券营业部在2家以上、人员在1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三)对在国家级开发区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金融机构,除按上述规定(一)奖励之外,再给予提供资金购买5000平方米以内面积土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奖励。 以上所有奖励作为新设立金融机构专项费用,在金融机构正式营业后兑现。 (四)鼓励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对当年贷款投放额占全市金融机构贷款投放总额30%以上的、对当年支持农业生产贷款投放量列全市金融机构第一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贷款支持市直中小企业,年末新增余额超过3亿元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增加2亿元,奖励增加5万元;对于为市直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年末新增余额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1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对于贷款支持市直农业龙头企业,年末新增余额超1亿元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5万元;对于为市直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年末新增余额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增加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七)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惠州风险性金融机构重组并实质性注入资金1亿元以上的,对重组后的公司一次性奖励20万元;注入资金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相应增加20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八)金融机构需要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市人事部门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九)工商、人事、公安等部门对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的、对金融机构所属工作人员因公申请办理出国赴港澳手续、居留许可、签证及户口迁移等事项的,依法提供便利。外事部门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办理往返港澳手续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办理。 (十)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协助解决金融机构在设立发展初期涉及工商登记、员工因公出国、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就学等问题。 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惠州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在惠州的地市级以上分行、分公司。 本意见所称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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